保健服务券管理办法(试行)
为认真贯彻《陕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项目指导方案的通知》精神,保障全县孕产妇和儿童享受到安全、有效、便捷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我县决定从xxx年xxx月xx日起推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服务券(以下简称“服务券”)。为切实加强对服务券的管理,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合理配置,稳步推进。根据省卫生厅、财政厅要求和我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容,结合我县财政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补助标准,制作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券,稳步向全县各乡镇卫生院推行服务券制度。
(二)精心测算,认真组织。精心测算每张服务券的面值,做到价值与成本基本相符,并认真组织实施。
(三)由各乡镇卫生院负责发放,各医疗卫生服务机构负责收取,做到分工明确,责任落实。
二、服务券的服务种类、服务对象、服务机构和内容
李嘉诚视频(一)服务券种类:分别为儿童保健、孕产妇保健。
(二)服务对象:全县儿童和孕产妇。
(三)服务机构:
1、儿童保健:县妇幼保健院、各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
2、孕产妇保健:县妇幼保健院、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负责产后访视。
(四)服务内容:
根据年度经费情况,确定服务内容。服务内容如下:
陆游的古诗1.儿童保健服务券:
(1)0-3岁儿童保健服务券8次(0-1岁儿童每年健康体检4次,1-2岁儿童每年健康体检2次,2-3岁儿童每年健康体检2次),体检项目:提供儿童保健指导,测量身高和体重,健康教育。
(2)血常规检测服务券3次,6-8、18、30月龄时各做一次血常规检测。
(3)视力筛查服务券3次,6-8、18、30月龄时各做一次视力筛查。
散木2.孕产妇保健服务券:
(1)产前检查5次(孕3个月内1次,孕4-6月2次,孕7-9月2次)。产前检查项目:每次必测体重、血压、宫高、腹围、胎心、胎位等。孕早期(询问病史,筛查高危因素,建立孕产妇手册,体格检查、孕早期保健指导、血尿常规)1次;孕中期(测体重、血压、宫高、腹围、胎位、胎动、测量骨盆、孕中期保健指导)2次,血尿常规1次;孕晚期在孕中期检测基础上加测胎心监护、孕晚期保健指导,血尿常规除外。
(2)产后访视2次,含新生儿访视。产后访视项目:产妇测体温、血压、查伤口、恶露、宫底、乳房、会阴、健康教育;新生儿测体温、体重、身长、体格检查、喂养指导。
(3)产后42天健康检查1次。检查项目:一般体检、妇科检查、保健指导。
三、服务券的制作
(一)印发
服务券由县项目办公室负责印制,印制和发放所需经费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项目资金中支出。
(二)样式
券面上注明券种、面值、编号、服务项目和提供服务的机构名称。加盖“镇安县妇幼项目办公室”印章后方可生效。
(三)面值
流动人口管理办法1.儿童保健服务券:1套面值为168元。
(1)0-3岁儿童保健服务券共计8张:3、6、8、12、18、24、30、36月龄每张面值为12元;
(2)血常规检测服务券共计3张:每张面值为9元;
(3)视力筛查服务券共计3张:每张面值为15元。
2.孕产妇保健服务券:1套面值为122元。
(1)孕早期保健服务券1张:面值为8元(含摸底建册);
(2)孕中期至孕晚期孕产妇保健服务券共计4张:其中3张面值为6元,1张面值为26元(含胎心监护);
(3)血尿常规服务券2张:每张面值为23元;
(4)产后访视服务券共计2张:每张面值为8元(含新生儿访视);
(5)产后42天服务券(1张):面值为6元。
(四)有效期
服务券有效期为1年,具体有效时间从发放之月起向后顺延。服务券在规定时限内使用,
过期一律作废。饮马池
意思(五)编号
服务券共7位数,从左到右依次为识别码(1位)+自然数(6位)构成。识别码,A代表孕产妇服务券,B代表1岁以内儿童保健券,C代表1-2岁儿童保健券,D代表2-3岁儿童保健券。后6位数代表服务券的发放券数。
四、发放程序
(一)数量的确定
各乡镇卫生院在当地乡镇政府或计划生育服务站的协助下,对辖区孕产妇和0-36月儿童开展摸底调查,按服务券的对象进行分类、登记造册,确定服务对象数量,并将名单报送至县妇幼项目办。县妇幼项目办根据服务内容、次数及人数确定应该发放的实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券数量,同时预留部分服务券用于新增或漏登的服务对象。
(二)发放流程
1、县妇幼项目办公室根据各乡镇报送的服务券数量和种类将服务券发放到各乡镇卫生院,由乡镇卫生院按名单发放到服务对象。
2、孕产妇保健服务券由户口所在地乡镇卫生院负责发放,发放时查验孕妇的身份证(户口本)和《母子系统保健手册》,并在《母子系统保健手册》的封面注明“已发放”字样,详实登记服务券发放登记册。如已办理暂住证的流动人口,凭身份证和暂住证在现居住地县妇幼保健院或乡镇卫生院领取保健服务券。外地嫁入本地而户口尚未迁入的孕妇,凭男方户口簿(身份证)及结婚证领取保健服务券,可享受免费孕产妇保健服务。
3、儿童保健服务券的发放:0岁儿童保健服务券由负责接生的医疗机构在新生儿出院时发放,同时发放《儿童保健手册》,并在保健手册封面上注明“已发放”字样,详实填写发放登记册。1-3岁儿童保健服务券由户口所在地乡镇卫生院负责发放。发放时查验儿童户口本,如无户口簿的,凭《出生医学证明》领取服务券,由服务券发放点根据儿童实际年龄扣除已超过的服务内容,并在已超过服务内容的服务券上注明“作废”字样后将服务券发放给儿童家长,详实填写发放登记册。
4、服务券的发放实行发放者和领取人双签字,并在服务券上注明有效时限,发放服务券不
得设置任何附加条件。新增或漏登的服务对象可主动向户口所在地乡镇卫生院申领服务券,乡镇卫生院对服务对象进行审核后,对符合条件新增或漏登的服务对象及时补发服务券。
5、服务券丢失者,由孕产妇或儿童家长写出书面补办申请,原服务券发放机构审核盖章,孕产妇或儿童家长凭补办申请、身份证(户口本)和保健手册到县妇幼项目办公室领取。
五、服务券的使用和回收
(一)服务券的使用。享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孕产妇和儿童在规定时限内持服务券到常驻地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或县妇幼保健院免费享受相应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由服务机构为其建立档案。
(二)服务券的回收。服务机构提供服务后将服务内容如实填写在保健册上,并收回服务券,服务一次收回一券,回收的服务券应有服务对象和服务人员的签名。
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