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房县个人出租居住房屋和经营用房税收征收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房县个人出租居住房屋和经营用房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管理科室、稽查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个人房屋出租税收征管,促进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意见》(鄂办发[2008]13号)文件精神,省地方税务局、省财政厅、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研究制定了《湖北省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房县地方税务局根据上述文件精神并结合本地实际,特制定了《房县个人出租居住房屋和经营用房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房县个人出租居住房屋和经营用房税
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个人出租居住房屋和经营用房的税收征收管理工作,配合城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省地税局、省财政厅、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管理暂行办法》通知等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并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凡个人在本县城区范围内出租用于居住和经营用房的房屋而发生的应税行为,适用本实施办法。 快与慢作文
第二章 税收管理
第三条 个人出租居住房屋和经营用房税收的纳税义务人为房屋出租人。
第四条 房县地方税务局委托城关镇所管辖的社区、自然村出租房屋管理部门或流动人员管理机构等部门(以下简称代征单位)代征个人出租居住和经营用房的房屋税收.
第五条 出租人应向出租居住和经营房屋所在地的代征单位缴纳个人出租房屋税收。
第六条 个人出租居住和经营用房的房屋税收按综合征收率征收。
(一)出租人取得房屋出租收入,应依法申报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和个人所得税及其他规费。
(二)综合征收率如下:
1、对个人出租居住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实行综合征收率计征税费。(1)、对个人出租居住房屋月租金收入在5000元以下的,按4%
计征房产税;(2)对个人出租居住房屋月租金收入在5000元(含)以上的,按6.67%计征.其中:房产税4%、营业税1.5%、城市维护建设税0.1%、教育费附加0。05%、地方教育附加0。02%、个人所得税1%;(3)对个人出租居住房屋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2、对个人出租经营用房(包括门面、写字楼等)取得的租金收入实行综合征收率计征。(1)对个人出租经营用房取得的月收入在5000元以下的按6。1%计征.其中:房产税6%、印花税
0.1%.(2)对个人出租经营用房取得的月租金收入在5000元(含)以上的,按13.68%计征。其中:房产税6%、营业税5%、城市维护建设税0.35%、教育费附加0。15%、地方教育附加0.08%、个人所得税2%、印花税0。1%。
3、个人房屋出租收入中无法划分租金收入、物业管理费用和代垫水电费等,或出租的房屋既有用于居住,又有用于经营,无法划分居住收入和经营用房收入的,按照13.68%的综合征收率计征税费。其中:房产税6%、营业税5%、城市维护建设税0。35%、教育费附加0。15%、地方教育附加0.08%、个人所得税2%、印花税0.1%。
(三)计税公式为:
个人出租居住房屋应征税额,租金收入×综合征收率
第七条 个人出租居住和经营用房的房屋税收计税依据为出租房
屋取得的租金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及相关经济收益),出租人应据实申报出租房屋的租金收入。
出租人申报的租金收入低于地方税务机关制定的核定计税租金收入标准,又没有正当理由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有权按照核定计税租金收入标准核定出租人的应纳税额.出租人对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租金收入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
核定计税租金收入标准,由地方税务机关参照各级国土、房管部门最新公布的房屋租金参考价制定,并根据房屋租赁市场的变化情况进行调整。
第八条 新发生的出租行为,出租人应自发生出租行为之日起30 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代征单位办理出租房屋的申报登记。出租人变更租金或终止租赁行为的,应在变更租金或终止租赁行为30日内,到代征单位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九条 个人出租居住和经营用房的房屋税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出租人收讫房屋租金收入或取得索取收入凭据的当天.
第十条 个人出租居住和经营用房的房屋税收按月缴纳,并于月终后15 日内申报纳税。
第三章 委托代征管理
第十一条 代征单位必须在当地设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具有健全
的管理机构和完善的管理制度,并且具有代征税费的实际能力。
第十二条 房县地方税务局应与代征单位签定《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并向代征单位颁发《委托代征税款证书》,代征单位应将《委托代征税款证书》摆放在代征点显眼的地方。
第十三条 代征单位应按《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的要求,独立履行代征税费责任,不得以任何名义或形式再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代征税款。
关于雷锋的黑板报第十四条 代征单位按照房县地方税务局的要求,以房县地方税务局的名义依法征收税款和滞纳金,出租人不得拒绝。
第十五条 代征单位应严格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严格依照《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规定的代征范围、代征内容、权限以及期限进行税款的代征代缴工作,认真履行代征义务,并指定有关人员为办税人员,办税人员在房县地方税务局的指导下负责具体的代征工作。办税人员的数量和素质要满足代征业务的需要,确保代征工作顺利开展.
第十六条 代征单位应积极督促辖区内的出租人履行纳税义务.代征单位在代征税款的过程中同纳税人发生争议或纳税人拒绝申报缴纳税款时,应及时报告出租人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房县地方税务局税费管理一科,并配合主管税务机关依法处理,代征单位无权对纳税人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 代征单位代征税款时,必须向纳税人开具相关凭证,待税款解缴后及时向纳税人提供完税凭证。
第十八条 代征单位应当按协议规定按期报送代征税款报告表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并及时向房县地方税务局征收大厅办理代征税款解缴手续,房县地方税务局征收大厅应分户开具完税凭证,交代征单位送达纳税人.
利尿剂分类第十九条 代征单位应按照地方税务机关的规定设置代征出租房屋税款登记帐簿及其他相关纳税台账.帐簿及相关台账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保存。
第二十条 房县地方税务局应对代征单位办税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并根据业务开展的需要,定期对办税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核,以提高办税人员的业务水平。
觥筹交错读音
第二十一条 房县地方税务局应加强与代征单位的工作联系,建立联络员制度,对代征单位的税款征收、入库,相关凭证的使用、保管等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对代征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予以解决,发现代征单位有违约行为的,应及时纠正。
第二十二条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
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01〕523 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
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05〕365 号)和《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意见》(鄂办发〔2008〕13 号)的有关规定,以人均管理200,300 套(间)出租房屋的标准在城关镇所辖社区、自然村选聘专门人员从事代征税款工作,房县地方税务局按照所代征税款的5%支付手续费。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出租人未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由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
悲开头的成语第二十四条 出租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房县地方税务局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二十五条 经房县地方税务局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属偷税行为。对出租人的偷税行为,由房县地方税务局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出租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地方税务机关检查的,由地方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