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委家属院管理办法
元夜为加强县委家属院的管理,共同创建和维护文明、稳定、卫生、整洁的居住环境,结合县委家属院实际,特制定以下管理办法
第一条 门卫尽职尽责,全天值班,牛肉拌黄瓜24小时不得脱岗,对外来人员进行问询和登记管理,遇有突发事件应向县委办公室及时汇报。
第二条 各住户要遵纪守法,爱护公共财物,维护公共秩序,维护政府家属院的形象禁止在楼外乱挂拖把等杂物
第三条 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物业规约,改变房屋使用性质,未经县委办公室审批,不得将房屋私自转让或出租,违者将由县委办公室追究责任。
流动人口管理办法
下列行为视为房屋出租或转让:
(一)以联营、合作经营、承包等名义提供房屋给他人使用,取得固定收益或者分成收入而不承担经营风险的;
)以柜台、摊位等方式将房屋分割提供给他人使用,由使用人支付约定价金的
(三)未报请审批即将房屋转让,收取转让约金的;
(四)其他以营利为目的的房屋转让或出租的。
第四条 报请县委办公室审批出租或转让房屋的,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姓名或名称、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住所;
(二)房屋的坐落、面积、装饰及设施情况;
(三)用途和期限;
(四)租金及交付方式;
(五)房屋修缮责任;
(六)水费、电费、物业费、暖气费、有关税费等费用承担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纠纷解决方式;
(九)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条件;
(十)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伪造、涂改、复制、转借、转让《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的,处以300元。
房屋出租人应履行下列治安责任:
  (一)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员;
  (二)承租人入住后,应当在24小时内对其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并在3日内带领或者督促承租人按照规定申报暂住户口登记或者办理暂住证;
  (三)承租人退租后,应当在3日内报告县委办公室备案
  (四)定期对出租的房屋进行安全检查,落实防火、防盗、防事故措施;
  (五)及时排除治安和安全隐患;
  (六)发现出租的房屋内有违法活动或者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并配合公安机关进行抓捕和查处;
(七)委托代理人管理出租房屋的,应当报公安机关备案,代理人不得再行委托。代理人必须遵守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保护环境的做法
房屋承租人必须履行下列治安责任:
  (一)按规定申报暂住户口及申领暂住证,暂住期满或者移居时,要申请延期或申报注销;
  (二)不准利用承租的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并自觉接受公安机关、县委办公室的监督、检查;
  (三)留宿他人时,应当在24小时内将留宿人的基本情况告知出租人,并在3日内向家属院值班室报告;
  (四)转租房屋的,应当经出租人同意,并在转租后3日内向县委办公室备案;
  (五)安全使用承租的房屋,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告知出租人予以消除;
  (六)发现同屋居住人员有违法活动或者犯罪嫌疑的,应当劝阻、检举。
第五条 为保障居住环境和秩序,各住户房屋内如有外来流动人口应及时报家属院值班室备案,并及时到公安机关输暂住手续,县委办公室将不定期对流动人员进行检查,流动人口检查对象有:
(一)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进入家属院暂住3日以上的暂住人员;
romram(二)出租房屋承租人;
(三)以营利为目的,将公民私有或单位所有的房屋出租他人用于居住或其他使用的出租屋主;
(四)招聘、雇用流动人员的单位、厂矿企业和雇主;
(五)受房屋主人委托,代理管理出租房屋的机构或个人。
第六条 禁止在家属院内墙壁、电杆、管道等处乱写乱画,自觉监督并制止外来人员乱张贴、书写广告
第七条 时间都去哪了歌词禁止攀折花木,践踏、毁坏草坪禁止乱推乱扳绿化地内宣传牌、树木
第八条 禁止随意停放车辆、鸣放喇叭、大型车进入住宅小区及非业主、住户人过夜,汽车、三轮车等机动车辆需进入院内,必须先登记方可进入,自觉减速慢行
第九条 禁止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违反环境保护规定的行为。
第十条 各住户养宠物要采取圈养方式,不得放养,以保证家属院秩序、卫生和人员安全
第十一条 禁止聚众喧闹,或发出超过标准的噪音。
第十二条 禁止从事赌博、封建迷信活动、制冒伪劣商品、饲养家禽、大型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等违反社会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三条 住户因需要所提出的涉及他人利益的各种行为,应向家属院值班室提出申请,由
县委办公室研究,全体住户签名后方可实施。
第十四条 业主或住用人装修房屋,应当事先告知县委办公室备案,房屋维修产生的建筑垃圾要按门卫指定地点倾倒,不得擅自做主,并要及时清运
第十五条 严禁小商小贩进入家属院,特殊情况需进入的必须由门卫同意并监督
第十六条 家属院管理工作由县委办公室组织落实,因以上违规行为所造成的事故、责任、后果,由相关责任人承担,县委办公室将对责任人从严、从重处罚。
第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即下发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