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2000-11-15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正 文】
流动人口登记办法
第 1 条 本办法依户籍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防灾减灾日是几月几日 流动人口应向暂住地之警察所、分驻 (派出) 所办理登记。 第 3 条半夏种植 下列人口应申报流动人口登记: 一外出住宿旅店、宾 (会) 馆或其他供公众住宿处所者。 二除就学者外,暂住于出租之公寓大厦或公司、行号、工厂、矿场、社团及其所提供之住宿处所,其期间在十五日以上者。 三侨居国外、居住香港、澳门及大陆地区人民,入境居 (停) 留期间,未设户籍者。 流动人口管理办法 四在台湾地区原有户籍,出境满二年以上再入境之人民,其居 (停) 爱情是伤感的留期间,未办理户籍迁入登记者。新学期板报 第 4 条 流动人口之申报人,规定如下: 一前条第一款之申报人,为该住宿处所之负责人或管理人。 二前条第二款之申报人,依序为该住宿处所之所有权人、负责人、管理人或当事人。 三前条第三款、第四款之申报人,为当事人。 第 5 条 流动人口之申报时间,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第三条第一款之登记,由住宿处所所在地之警察机关规定之。 二第三条第二款之登记,于当事人到达暂住处所十五日内申报。 三第三条第三款及第四款之登记,自当事人入境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 依前项第三款规定申请时,并应缴验当事人之护照、入境证副本、居留证、旅行证或其他身分证明文件。 第 6 条 依第三条第二款至第四款登记之流动人口,于登记暂住期间届满后,仍须暂住者,应另行申报。 第 7 条 如何更改qq昵称 (删除) 第 8 条 本办法有关书表格式,由内政部警政署定之。 第 9 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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