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四川省流动⼈⼝信息登记办法
最新四川省流动⼈⼝信息登记办法
  为全⾯准确掌握⼈⼝流动变化情况,提升社会管理和服务⽔平,规范流动⼈⼝信息登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了四川省流动⼈⼝信息登记办法,下⾯是办法的详细内容,欢迎⼤家阅读与收藏。
莫高窟壁画  最新四川省流动⼈⼝信息登记办法
黑人资料  第⼀条 为全⾯准确掌握⼈⼝流动变化情况,提升社会管理和服务⽔平,规范流动⼈⼝信息登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条 本办法所称流动⼈⼝,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县级⾏政区域到其他⾏政区域居住的⼈员。  本办法所称流动⼈⼝信息,是指流动⼈⼝的有效⾝份证件信息、在流⼊地的从业信息和居住信息。居住信息涉及的地名管理,由县级以上地⽅政府民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负责。
  第三条 市(州)、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流动⼈⼝信息采集等⼯作。
  全省建⽴统⼀的流动⼈⼝综合信息管理平台。该平台的⽇常维护由省公安机关具体组织实施,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持、配合,并根据部门职能共享相关信息。
  第四条 流动⼈⼝应当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居(村)民委员会如实提供个⼈信息。
  流动⼈⼝留宿、从业的场所、单位应当如实登记流动⼈⼝个⼈信息,并及时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居(村)民委员会申报。
  流动⼈⼝个⼈信息的提供和申报可以采取书⾯、⽹络、传真等⽅式。
  第五条 在旅馆等住宿服务经营场所留宿的⼈员,按照《四川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登记、申报个⼈信息。
  第六条 医疗机构、救助机构、寺观教堂等单位、场所留宿流动⼈⼝的,应当如实登记留宿⼈员个⼈信息,并在登记后24⼩时内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居(村)民委员会申报。
  第七条 房屋出租⼈应当如实登记承租⼈及同住⼈的个⼈信息,并在出租或终⽌出租后24⼩时内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居(村)民委员会申报。
  房屋租赁中介机构应当在签订或解除租赁合同后24⼩时内将房屋承租⼈信息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居(村)民委员会申报。
  第⼋条 ⽤⼯单位应当如实登记聘⽤的流动⼈⼝信息,并在聘⽤或解除聘⽤后24⼩时内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居(村)民委员会申报。
  第九条 娱乐场所、⽹吧对超出法定营业时间仍在场所内滞留不离开的⼈员,应当如实登记并及时申报其个⼈信息。
  酒吧、茶楼、影剧院、洗浴保健等服务性营业场所,对凌晨两点以后仍在场所内滞留不离开的`⼈员,应当如实登记并及时申报其个⼈信息。
  第⼗条 交通运输、⾦融服务、通讯运营以及⼤中专院校等单位收集的流动⼈⼝信息,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提供。
  第⼗⼀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员应当掌握辖区内流动⼈⼝状况,及时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居(村)民委员会申报。
  第⼗⼆条 公安派出所和居(村)民委员会采集、核实流动⼈⼝信息,有关单位、场所和个⼈应当配合。
榜样力量  第⼗三条 公安机关、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组织及其⼯作⼈员对获悉的流动⼈⼝个⼈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违法提供查询、使⽤。
  第⼗四条 ⼀年内三次以上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告诫警⽰;对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五条 流动⼈⼝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提供或不如实提供个⼈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处200元。
  第⼗六条 单位、场所违反本办法规定,不登记申报或不如实登记申报留宿、聘⽤流动⼈⼝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处1000元。
  旅馆等住宿服务经营场所不按规定登记录⼊流动⼈⼝信息的,按《四川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处罚。
  第⼗七条 房屋出租⼈和房屋租赁中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如实登记、申报或提供承租⼈及同住⼈个⼈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由公安机关处500元,对单位由公安机关处1000元。
黄志光
  第⼗⼋条 ⾏政机关及其⼯作⼈员泄露、出售或违法提供查询、使⽤流动⼈⼝个⼈信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他单位、组织及其⼯作⼈员泄露、出售或违法提供查询、使⽤流动⼈⼝个⼈信息的,由公安机关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百起义纪念馆
流动人口管理办法  第⼗九条 本办法⾃2014年10⽉1⽇起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