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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经全文解释∙【制定机关】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6.04.07
∙【字 号】镇政办发〔2016〕74号
∙【施行日期】2016.04.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
k歌之王 陈奕迅正文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流动人口居住管理办法》的通知
镇政办发〔2016〕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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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镇江市流动人口居住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7日
镇江市流动人口居住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江苏省流动人口居住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的申领、发放、使用、管理等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县(市)、设区市的市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的人员。
居住证是流动人口在居住地就业、居住,进而享有基本公共服务、参与社会事务以及公平有序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有效证件。
第三条 市和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应当加强领导,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对流动人口的管理服务工作,将其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足额予以保障。
第四条 公安机关负责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签注等证件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民族宗教、民政、司法、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卫计、工商等部门,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工作。
第五条 公安机关可以委托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开展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申领、发放等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用人单位、就读学校以及房屋出租人应当协助做好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工作。
第六条 拟在居住地居住7日以上的流动人口,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7日内,需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受委托的管理服务机构申报居住登记。
下列流动人口按照如下规定申报居住登记:
(一)在旅馆、招待所及其他提供住宿服务的经营性场所内住宿的流动人口,依法办理住宿登记;
(二)住院就医人员办理住院登记;
(三)流浪、乞讨等居无定所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由相关部门负责登记。
第七条 房屋出租人与流动人口建立租赁关系,自房屋出租之日起7日内,应当将承租人信息报送公安派出所或受委托的管理服务机构,并告知其申报居住登记或居住变更登记。和县二中
房屋出租人与承租流动人口解除或终止租赁关系,自收回房屋之日起7日内,应当报公安派出所或受委托的管理服务机构备案。
第八条 用人单位与流动人口建立劳动关系,自订立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应当将劳动者信息报送公安派出所或受委托的管理服务机构,并督促其申报居住登记或居住变更登记。
用人单位与流动人口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自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应当报公安派出所或受委托的管理服务机构备案。
第九条 年满16周岁,因务工、经商等拟在居住地居住6个月以上的流动人口,可申领居住证。未满16周岁或在居住地求学、培训、就医、探亲、旅游、出差的流动人口,可自愿申领居住证。申领时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流动人口管理办法
(二)居住证明。包括房屋所有权证、购房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住宿证明等。
对符合申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领之日起15日内发放居住证。对不符合申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回复申领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居住证持有人的姓名、居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等重要信息发生变更影响使用功能的,自变更之日起3日内需到受理机构换领居住证。
居住证持有人居住地址、工作单位、政治面貌、婚育状况等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自变更之日起7日内需到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受委托的管理服务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无需重新申领居住证。
第十一条 居住证为一人一证,在省内通用。
第十二条 居住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每年签注1次。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需在居住每满1年的最后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受委托的管理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自动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第十三条 对申领人申请办理居住证后未领取的居住证,公安机关应当集中保管,保管期限为从申领之日起的6个月内。
在保管期限内,申领人可以领取申请办理的居住证,领取时居住地址已变更的,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超过保管期限仍未领取居住证的,再次申领居住证,视为补领居住证。
第十四条 居住证持有人按规定变更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或者居住证损坏不能辨认的,可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受委托的管理服务机构办理居住证换领手续。领取新证时,需交回原证。
居住证遗失的,原持有人可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受委托的管理服务机构办理补领手续。
第十五条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可由其监护人代为申报居住登记或申领、变更、签注、换(补)领居住证,办理时需提供监护人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和与未成年人关系证明。
行动不便的老龄、残疾等流动人口,可委托亲属代为申报居住登记或申领、变更、签注、换(补)领居住证,办理时需提供代办人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人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及书面委托证明。
流动人口首次申领居住证,免收工本费;换领、补领居住证,应当按照苏价费〔2014〕93号文件核定的收费标准缴纳工本费。
烦恼的反义词 第十六条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享有下列权益和公共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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