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田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转发《和田地区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军训感想1000字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12.07.18
施行日期
2012.07.18
文号
主题类别
计划生育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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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新行业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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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田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转发《和田地区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行署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事业,企业单位,驻和各单位,各众团体:
  地区综治办拟订的《和田地区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已经2012年行署第三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转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和田行署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八日
  和田地区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切实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居住证申领办法(试行)》,结合和田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高丽参粉的功效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和田地区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服务管理,包括居住登记和居住证
的申领、发放、使用以及用人单位、出租屋管理等相关管理与服务活动。
  第三条 和田地区行政公署负责本细则综合协调工作。
  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在其行政区域内具体组织实施本细则。
  公安部门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居住证申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做好街道、乡(镇)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制度推广等工作的业务指导。居住证采用由自治区公安厅统一监制的版本证件。
蒙古舞  发改、人社、工商、卫生、人口和计生、民政、司法、财政、教育、妇联、法制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为居住证的应用提供保障,逐步扩大居住证的使用功能。
  第四条 乡(镇)、社区设立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受理点,负责开展居住登记、居住信息变更登记和居住证受理、发放等具体工作,并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开展流动人口日常服务管理工作。
  县市设立居住证集中制作点,接收所辖各居住证工作站居住证制作信息,集中制作证件并按照数据来源分发至各居住证工作站。
  第五条 居住证具有下列功能:
  (一)作为持有人在本县市居住的证明;
  (二)用于办理卫生防疫、人口和计划生育、接受教育、就业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个人相关事务;
  (三)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和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职能部门提供的服务;
  (四)记录持有人基本情况、居住地变动情况等信息。
第二章 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申领
  第六条 居住登记:
  (一)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到现居住地社区、乡(镇)流动人口服务工作站申报居住登记;
  (二)年满16周岁以上的流动人口拟在现居住地居住30日以上的,应当在申报居住登记的同时申请居住证,探亲、旅游、就医、出差等人员,按照规定申报居住登记,可以不申领居住证;
  (三)流动人口变更居住地址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向居住地社区居委会、乡镇流动人口服务站申报居住变更登记;
  (四)流动人口在宾馆、酒店、旅店、招待所等场所住宿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旅馆业住宿登记,不再办理居住登记;
  (五)用人单位或者学校提供住所的人员,由用人单位或学校到所在地的流动人口服务站办理居住登记;
  (六)房屋所有人为非本地户籍人员提供住所的,应当督促居住人员按规定在入住后3日内办理居住登记;居住满7日仍未办理居住登记的,房屋所有人应当向当地流动人口服务站报告居住人员的情况。
  第七条 居住证采用表面显示的居住地址可反复擦写、内置芯片式卡体。具体式样按照自
治区人民政府统一规定执行。
  第八条 居住证记录信息包括表面视读信息和内置芯片机读信息。
  视读信息包括姓名、政治面貌、从业状况、社会保险状况、婚姻状况、计划生育状况、子女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和出生日期)、诚信状况或者违法行为记录、、指纹信息等信息。
  第九条 居住证分为临时居住证和长期居住证两种。临时居住证有效期为半年,长期居住证有效期为两年。
  流动人口在居住地连续就业、经商一年以上或者符合居住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相关条件的,根据就业、经商等证明材料发放长期居住证。
  不符合长期居住证办理条件的流动人口,发放临时居住证。
  第十条 居住证为一人一证,居住证受理点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居住证申领办法(试行)》相关要求,对申请办理居住证人员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核实,并予以居住登记或办理居住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个人需要申领居住证外,可以不发放居住证:
  (一)未满十六周岁的;
  (二)在居住地就医、探亲、旅游、出差的;
  (三)在地区内全日制教育机构学习的;
  (四)已办理旅馆业住宿登记的;
  (五)在救助站接受救助的人员,救助机构已登记的。
  第十一条 居住证申请:
  (一)个人申请
  1、申请人到现居住地流动人口服务站填写《居住证申请表》(表样附后);
  2、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本人近期免冠2寸照片一张(非二代居民身份证人员还需持符合二代身份证照片标准的近期数码照片)、现住所证明;
  3、已婚育龄妇女在满足1、2条规定条件同时,还需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婚育证明;
  4、申请长期居住证的申请人还需提供1年以上就业合同或经商证明等材料,到现住地居住证受理点申请办理。
  (二)用人单位集中申请
  1、用人单位经办人凭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到所辖地或申请人主要工作地流动人口服务站进行集中申请;
  2、用人单位指导申请人如实填写《居住证申请表》,并按个人申请要求准备申请人资料;
  3、用人单位经办人到所辖地或申请人主要工作地流动人口服务站递交人员名单及申请表格等相关资料,统一办理。
  (三)全日制办学机构集中申请
  1、全日制办学机构经办人携带组织机构代码证到所辖地流动人口服务站集中申请;
  2、全日制办学机构指导申请人如实填写《居住证申请表》,并按个人申请要求准备申请人资料;
  3、全日制办学机构到所辖地或主要工作地流动人口服务站递交人员名单及申请表格等相关资料,统一办理。
  第十二条 居住证受理点收到申领居住证的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应当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凭证,并将有关资料信息及时录入流动人口信息管理平台。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场告知申领人,要求补齐材料。
  第十三条 居住证受理一般当场完成,并在当日完成信息的录入和上传。因集体办理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当场办理的,办结时限最长不得超过两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居住证受理点确认数据无误后,上传数据至所在县市居住证集中制作点统一制作。集中制作点制成证件后按照数据来源及时发送至各流动人口服务站。流动人口服务站利用电话或张贴通知等方式,公告居住证办结情况,通知申请人领取。
  流动人口服务站凭居住证受理凭证发放居住证。
  流动人口首次申领、补领、换领居住证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
流动人口管理办法  居住证持证人申请变更居住地址、延长有效期限的,流动人口服务站应当在当日内完成证件的重新签注。因特殊情况不能办理的,最长不得超过两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申请人或集体申请经办人持受理凭证按预约日期或通知日期到受理点领证。
  第十六条 证件期满需要延期的,持证人应当在有效期满前30日内持相关证明材料到社区、乡镇流动人口服务站办理延期手续。居住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其使用功能终止。
  第十七条 居住地址变更的,由持证人向当地流动人口服务站提交申请,受理点根据持证人住所证明,当场予以改签居住地址,其居住证无需更换。
  居住证有效期满申报续签的,持证人应当在有效期满前30日内持有关证明材料,到流动人口服务站办理延期手续。
  第十八条 居住证遗失、损坏补领的,由申请人持有效身份证明(住址变更的还需持居住处所证明)及时向居住地流动人口服务站申请补领、换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