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白银与安徽省财政厅等信息公开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复议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6.24
【案件字号】(2020)京02行终657号
李白被称为【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金丽陈丹刘明研
【审理法官】金丽陈丹刘明研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李白银;安徽省财政厅;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当事人】李白银安徽省财政厅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当事人-个人】李白银
【当事人-公司】安徽省财政厅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代理律师/律所】陆欢欢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陆欢欢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陆欢欢
【代理律所】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 路由器的ip地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杨绛 一百岁感言李白银
【被告】安徽省财政厅;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复议机关质证关联性合法性证据确凿行政复议改判政府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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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根据上述被认定为合法有效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案件事实:2019年7月29日,安徽省财政厅收到李白银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的内容为:“经安徽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界首市2011年至2018年城市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改造计划”。经审查,安徽省财政厅认为其不具有公开李白银申请信息的职责,故于2019年8月22日作出被诉告知书并邮寄送达李白银。李白银不服,于2019年9月8日向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财政部于2019年11月1日作出被诉复议决定,维持被诉告知书。
法理学学习心得【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年25号)“五、加强组织领导”之“(二)明确各部门职责”部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督促各地尽快编制棚户区改造规划,将任务分解到年度,落实到市、县,明确到具体项目和建设地块;加强协调指导,抓好建设进度、工程质量等工作。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加大中央资金补助力度。” 本案中,李白银申请公开的信息为“经安徽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界首市2011年至2018年城市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改造计划”。根据前述规条文规定,该信息系由地方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制作,安徽省财政厅并非前述信息的制作机关或最初获取机关,李白银申请公开的前述信息不属于安徽省财政厅负责
公开的信息。安徽省财政厅在履行法定程序后,于法定期限内作出被诉告知书,告知李白银其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并说明理由,建议其向当地住房保障部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财政部在收到李白银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履行法定手续,并于法定期限内作出维持被诉告知书的被诉复议决定,亦无不当。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李白银的诉讼请求是正确的,本院应予维持。李白银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0元,均由李白银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7-21 17:04:33
【一审法院查明】经庭审质证,一审法院对上述证据作如下确认:李白银、安徽省财政厅、财政部提交的证据符合《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规定的提供证据材料的要求,内容真实、合法,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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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案中,李白银申请公开的信息是“经安徽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界首市2011年至2018年城市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改造计划”。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第五条第二项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督促各地尽快编制棚户区改造规划,将任务分解到年度,落实到市、县,明确到具体项目和建设地块;加强协调指导,抓好建设进度、工程质量等工作。据此,界首市棚户区改造规划应由市、县住房保障部门制作,而后逐级上报至省级住建部门。因此,安徽省财政厅并非李白银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制作机关,亦非最初获取机关,不具有公开该政府信息的法定职责。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被诉告知书依法向申请人说明了理由并建议其向当地住房保障部门申请,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同时,被诉告
知书符合法定程序,对此李白银亦不持异议。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审查原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同时,一并审查复议决定的合法性。本案中,财政部对被诉告知书进行全面审查,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法律适用正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并无不当。综上,李白银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了李白银的诉讼请求。
【二审上诉人诉称】李白银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违背《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10〕46号)第九条的规定。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
李白银与安徽省财政厅等信息公开二审行政判决书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0)京02行终657号
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原告)李白银。
打工好还是创业好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安徽省财政厅。
法定代表人罗建国,厅长。
委托代理人宋先贵,安徽省财政厅干部。
委托代理人陆欢欢,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法定代表人刘昆,部长。
委托代理人刘磊,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干部。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白银因诉安徽省财政厅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政府信息公开及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所
作(2019)京0102行初82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安徽省财政厅于2019年8月22日作出〔2019〕第32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以下简称被诉告知书),主要内容为:您申请公开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界首市2011年至2018年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改造计划”,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年25号)中“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督促各地尽快编制棚户区改造规划,将任务分解到年度,落实到市、县,明确具体项目和建设地块”等规定,您所申请的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职责,建议您向当地住房保障部门申请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规定,依法不属于本机关的公开范围。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现予以告知。李白银不服被诉告知书,向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2019年11月1日,财政部作出财复议〔2019〕13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以下简称被诉复议决定),认为被诉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决定维持被诉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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