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恐怖小故事加班工资的计算方法
小小律师国庆加班费怎么算
国庆到了,单位人事部同志咨询国庆加班费怎么算。 呵,这本是老生常谈的问题,不过,老生也有新问题嘛。基于国家法定假日的调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了《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很有必要细究一下: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明确了两点: 一、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其实际工作时间超过制度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即每年实际工作时间超过250天(或2000小时)、每季度实际工作时间超过62.5天(或500小时)、每月实际工作时间超过20.83天(或166.64小时)的部分属于延长工作时间。二、月工资收入是指劳动者在制度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情况下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月工资收入按月计薪天数21.75天折算的日工资,可以作为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日工资标准计算加班工资。月工资收入
按月计薪小时数174小时折算的小时工资,可以作为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工资标准计算加点工资。
为什么每月实际工作时间是20.83天呢,这是因为一年有54个星期,每个星期2天休息时间,全年即有104天休息日,另加上一年11个法定节假日,实际一年工作日为 (365-104-11)=250天。250天÷12月=20.83天/月,这就是每月的工作时间。如何把月工资收入量化成日工资呢,是否就是月工资收入除以每天工作时间20.83天吗?不是。因为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也就是说,劳动者即便在法定假日休假,用人单位也应该支付工资。即是说全年不计薪天数只有双周末即104天,计薪天数是(365-104)=261天,261天÷12月=21.75天/月。根据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不难明白,国庆10月1.2.3日上班,除了本身含在月工资那一部份外,另外还有日工资300%的加班工资。
如何计算加班工资?
假如劳动者月工资2000元,9月29到10月5日整个国庆长假期间加班,单位也不计划安排补休。则该劳动者应领加班工资:
该劳动者日工资标准为:2000元÷21.75天=91.95元/天
9月29-30日和10月4-5日这4个休息日的加班工资为:4天×91.95元/天×2=735.63;10月1-3日3天法定假日的加班工资为3天×91.95元/天×3=827.55元,即整个国庆长假加班工资合计为:735.63元+827.55元=1563.18元。
需要明确的是,法定假日领300%加班工资是硬性的,不存在补休抵消的问题;休息日则不同,休息日加班后又安排补休的,不支付加班工资。
加班费怎么算
今年国庆长假不休息,劳动者可以拿多少加班费?记者昨天从南京市劳动保障部门了解到,加班费怎么算婴儿长牙会发烧吗?按照南京现有标准统计加班费,劳动者至少可以拿到780元。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09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庆8天长假中有4天法定假日,如果安排加班,应付3倍加班工资。即,用人单位如果在10月1日、2日、3日和6日期间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按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另行支付加班工资。因3日正好是中秋节,又是周六,便将休假日分别调至10月5日(星期一)和10月6日(星期二),6日为中秋法定假日。而4日、5日、7日、8日期间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可安排他们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不给补休,则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授权管理 按照国家和我省规定,日工资等于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21.75天)。以目前南京市区最低月工资标准850元计算,日工资应为850元除以21.75天约等于39元。这样算来,如果1-3日和6日加班,每天加班费最低应为117元,4天就可以拿到加班费468元;如果是在4日、5日、7日、8日加班,按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算,每日最低应不少于78元。如果8天全加班,那么加班费共计为468+(78×4)=780元。也就是说,国庆8天都不休息的职工,最少可以拿到780元的节日加班费。
加班费计算方式
每到五一、国庆、春节等时间较长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都是被提上日程,诸如加班费计算方式、调休的方法、如果单位不支付加班费的应对……被一次次推到媒体、民众的风口浪尖。
今年的国庆长假加班费的计算简要概括如下:10月1日、2日、3日、6日四天都要支付三倍标准的加班工资;10月4日、5日、7日、8日四天支付两倍标准的加班工资。
在8天长假中,有4天为法定节假日(10月1日、2日、3日、6日),10月3日中秋节调至6日,其余4天为公休日调休。按照《劳动法》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也就是说,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10月1日、2日、3日、6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10月4日、5日、7日、8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以10月3日为例,既是国庆3天法定假日之一,又是周六还是中秋节,但其按照公休日及中秋节的假期安排分别调至10月5日(星期一)、10月6日(星期二),所以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10月6日加班的,要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法定节假日调休也应支付300%的加班费)
加班费计算方式
每到五一、国庆、春节等时间较长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都是被提上日程,诸如加班费计算方式、调休的方法、如果单位不支付加班费的应对……被一次次推到媒体、民众的风口浪尖。
今年的国庆长假加班费的计算简要概括如下:10月1日、2日、3日、6日四天都要支付三倍标准的加班工资;10月4日、5日、7日、8日四天支付两倍标准的加班工资。
在8天长假中,有4天为法定节假日(10月1日、2日、3日、6日),10月3日中秋节调至6日,其余4天为公休日调休。按照《劳动法》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贺知章的简介
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也就是说,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10月1日、2日、3日、6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10月4日、5日、7日、8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以10月3日为例,既是国庆3天法定假日之一,又是周六还是中秋节,但其按照公休日及中秋节的假期安排分别调至10月5日(星期一)、10月6日(星期二),所以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10月6日加班的,要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法定节假日调休也应支付300%的加班费)
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
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向来是劳动者们最为关心的问题,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日前在审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修改草案的时提出,今后将把加班工资计发基数统一为“劳动合同
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这一计算基数与过去的“标准工资”有何区别?修改以后,加班工资是少了还是多了?带着劳动者们的一连串疑问,记者昨日前往劳动局进行了求证。
加班费怎么计算才合理?
“我们的薪酬都是由好几个部分组成的,包括基本工资、房屋补贴、双薪等各类收入约3000元,但企业给我计算的加班工资的时候,只以2000元为计算基数,双薪并未计算在内。”在深圳一家外贸公司工作的陈小近日发现公司给她发的加班工资“货不对板”,于是便前往劳动保障局申请劳动仲裁。仲裁结果让陈小大吃一惊:企业并不违法,这一套计算方式是合理的。原因何在呢?
枸杞茶 负责陈小这一案子的仲裁员告诉记者,该企业双薪一般为半年发放一次,并未按月发放。而按照“标准工资”的定义,超过一个月的劳动报酬如季度奖、年终奖或年底双薪等并不属于“标准工资”的范畴,因此该企业的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不包括双薪也是合法行为。与陈小一样,不少企业与员工发生劳资纠纷的原因,往往就在于双方对于“标准工资”的理解和认定上。
“历年来,加班费的计算都是劳动争议案件的重点,在争议案件中所占比例很高。”深圳市劳动保障局工资福利处和政策法规处相关负责人对记者表示,加班费到底怎么计算才
加班费怎么计算才合理?
“我们的薪酬都是由好几个部分组成的,包括基本工资、房屋补贴、双薪等各类收入约3000元,但企业给我计算的加班工资的时候,只以2000元为计算基数,双薪并未计算在内。”在深圳一家外贸公司工作的陈小近日发现公司给她发的加班工资“货不对板”,于是便前往劳动保障局申请劳动仲裁。仲裁结果让陈小大吃一惊:企业并不违法,这一套计算方式是合理的。原因何在呢?
枸杞茶 负责陈小这一案子的仲裁员告诉记者,该企业双薪一般为半年发放一次,并未按月发放。而按照“标准工资”的定义,超过一个月的劳动报酬如季度奖、年终奖或年底双薪等并不属于“标准工资”的范畴,因此该企业的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不包括双薪也是合法行为。与陈小一样,不少企业与员工发生劳资纠纷的原因,往往就在于双方对于“标准工资”的理解和认定上。
“历年来,加班费的计算都是劳动争议案件的重点,在争议案件中所占比例很高。”深圳市劳动保障局工资福利处和政策法规处相关负责人对记者表示,加班费到底怎么计算才
合理?企业和劳动者的理解各不相同,而在实际操作中,企业经营结构不同,工资结构也不同,争议由此而生。因此,修改《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并将“标准工资”统一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呼声由来已久,此次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可谓水到渠成。 发生劳资纠纷“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成仲裁依据
标准工资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有何区别?标准工资修改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对劳动者有何影响?“上述两工资的内涵相同,唯一不同的是,正常工作时间工资需双方约定,以免今后产生劳资纠纷。”工资福利处相关负责人解释说,所谓“标准工资”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基本上为同一概念,两者都是指劳动者在正常或法定工作时间内位用人单位提供正常劳动应得的劳动报酬。不同的是,“标准工资”中还设定具体的项目,如半年奖、年终奖不属于其中;而“正常工作时间工资”除夜班、高温等特殊环境下的各类津贴外,基本没有设定具体项目,数目的多少和具体项目则完全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并制定在劳动合同中,且约定的待遇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今后劳动者的年休假、产假、加班工资等统一以该基数为计算标准。一旦发生劳资纠纷,双方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则为主要仲裁依据。
标准工资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有何区别?标准工资修改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对劳动者有何影响?“上述两工资的内涵相同,唯一不同的是,正常工作时间工资需双方约定,以免今后产生劳资纠纷。”工资福利处相关负责人解释说,所谓“标准工资”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基本上为同一概念,两者都是指劳动者在正常或法定工作时间内位用人单位提供正常劳动应得的劳动报酬。不同的是,“标准工资”中还设定具体的项目,如半年奖、年终奖不属于其中;而“正常工作时间工资”除夜班、高温等特殊环境下的各类津贴外,基本没有设定具体项目,数目的多少和具体项目则完全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并制定在劳动合同中,且约定的待遇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今后劳动者的年休假、产假、加班工资等统一以该基数为计算标准。一旦发生劳资纠纷,双方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则为主要仲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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