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民法院关于购房定⾦的司法解释定⾦主要分以下⼏个种类
⽴约定⾦香橙果冻
⽴约定⾦,⽴约定⾦常常与预约合同并存,是指在合同订⽴前交付,⽬的在于保证正式订⽴合同的定⾦。合同的订⽴需要⼀个过程,要经过要约和承诺的过程。有时候这个过程⽐较短,但是在有些情况下,这个过程可能需要持续较长的时间,尤其是在⼀些标的额⽐较⼤的民事交易中。当事⼈为订⽴合同已经作了必要的准备,相互间对于合同的内容已经基本取得了⼀致,但因为存在⼀些未定情形,合同⼀直未能订⽴,当事⼈⼜不愿意许诺成⽴合同,于是采⽤⽴约定⾦来实现当事⼈间的相互信任,以求最终成⽴合同,完成交易。
成约定⾦
成约定⾦,谓为合同成⽴要件的定⾦,与要物合同之物的交付,作⽤相同。(因其未见有“定⾦罚则”,故实际⾮债的担保。)司法解释第116条规定,当事⼈约定以交付定⾦作为主合同成⽴或者⽣效要件的,给付定⾦的⼀⽅未付定⾦,但主合同已经履⾏或履⾏主要部分的,不影响主合同成⽴或⽣效。
解约定⾦
福隶书解约定⾦,是指当事⼈在合同中约定的以承受定⾦罚则作为保留合同解除权的代价的定⾦。解约定⾦是
听听你的声音以⼀⽅解除合同为适⽤条件。设⽴解约定⾦必须在合同中作出明确规定,否则对合同规定的定⾦只能解释为违约定⾦(⼀⽅当事⼈有利可图时,就会以返还双倍定⾦或放弃定⾦以解除合同,这有损诚实信⽤的原则)。
3.1解约定⾦的实质在于给予合同当事⼈于放弃或者加倍返还定⾦等条件下以单⽅⾯解除合同的权利。
3.2合同中约定了解约定⾦的,当事⼈以承担定⾦损失为代价要求解除合同的,对该合同不能强制实际履⾏。
3.3当事⼈如果申请⼈民法院强制实际履⾏合同的,⼈民法院应当予以驳回。
3.4定⾦处罚不排除损害赔偿,在守约的当事⼈损失⼤于定⾦上收益情况下,承担了定⾦处罚的当事⼈仍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违约定⾦
违约定⾦实际就是履约定⾦,即以担保合同的履⾏⽽⽀付的⼀定数额的⾦钱。
《担保法》第 89 条规定,当事⼈可以约定⼀⽅向对⽅给付定⾦作为债务的担保。债务⼈履⾏债务后,定⾦应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的⼀⽅不履⾏约定的债务的,⽆权要求返还定⾦;收受定⾦的⼀⽅不履⾏约定的债务的,应双倍返还定⾦。
证约定⾦
证约定⾦,是指以交付事实作为当事⼈之间存在合同关系的证明的定⾦。证约定⾦不是合同成⽴的必备要件,合同是否成⽴与定⾦的交付没有关系。《担保法》及其最⾼法院司法解释没有对证约定⾦作出专门规定,但是司法实践认可交付定⾦的书⾯证明(如收据)为主合同业已经成⽴的证据。事实上,证约定⾦是⼀般定⾦都具有的共性,⼤多数情况下,定⾦的证约性质不因当事⼈专门约定⽽产⽣和独⽴存在,⽽是由违约定⾦、解约定⾦和成约定⾦所派⽣。
性质确定
1、定⾦的性质可以由当事⼈约定。当事⼈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定⾦具有互不排斥的多重性质。例如,对⽴约定⾦,当事⼈可以约定在正式订⽴主合同后,定⾦不予以返还,⽽是转⽽⽤作违约定⾦;对于成约定⾦、证约定⾦,亦可通过约定使其给付后同时具有违约定⾦性质。
复读生高考心态2、在有些情况下,即便当事⼈未约定,也可以推定定⾦兼具约定性质以外的其他性质。如违约定⾦、解约定⾦和成约定⾦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从合同存在必能证明主合同的存在,故上述三种定⾦当然同时具有证约定⾦的性质。
3、当事⼈未对定⾦性质作出约定时,应当作出相应的推定。⼀般情况下,应当推定该定⾦仅具有定
⾦的⼀般性质。根据《担保法》规定的⽴法精神,我国的交易习惯以及司法实践的普遍认可,我国定⾦的⼀般性质应当为违约定⾦。
定⾦数
1、定⾦的数额原则上是由当事⼈约定的,但担保法对其最⾼限额⼜作了限定,即不能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司法解释规定,当事⼈约定的定⾦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的,超过的部分,⼈民法院不予⽀
持。意图显然是限制给付数额过⼤的定⾦,将定⾦的惩罚限定在⼀定的限度内。
2、法解释第119条规定,实际交付的定⾦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视为变更定⾦合同;收受定⾦⼀⽅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的,定⾦合同不⽣效。该规定说明定⾦合同是实践合同,只有定⾦交付另⼀⽅当事⼈接受后,定⾦合同才成⽴。
定⾦罚则
1、定⾦罚则具体内容
给付定⾦⽅不履⾏合同义务的,⽆权请求返还定⾦;接受定⾦⽅不履⾏合同义务的,双倍返还定⾦。当事⼈⼀⽅不完全履⾏合同的,应按照未履⾏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例,适⽤定⾦罚则。
2、定⾦的适⽤需要符合以下⼏个条件:
2.1定⾦合同是实践合同,需要定⾦的实际交付。
定⾦如未实际交付的,在当事⼈⼀⽅不履⾏合同债务或者不订⽴主合同时,不能适⽤定⾦罚则。
2.2主合同必须有效。
这是由定⾦合同的从属性所决定的。如果主合同⽆效或者被撤销的,即便当事⼈已有交付和收受定⾦的事实,也不能适⽤定⾦罚则。但是,当事⼈可以约定定⾦合同的效⼒独⽴于主合同,即主合同⽆效定⾦合同却不⼀定⽆效。
2.3当事⼈不履⾏债务且⽆法定免责情形。
3、《担保解释》对适⽤定⾦罚则的⼏种特殊情况作出的规定:
3.1视为不履⾏被担保的债务的情况。
因当事⼈⼀⽅迟延履⾏或者有其他违约⾏为,致使合同⽬的不能实现,可以适⽤定⾦罚则。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另有约定的除外。
3.2 不完全履⾏合同时的定⾦罚则。
当事⼈⼀⽅不完全履⾏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例,适⽤定⾦罚则。
3.3因不可抗⼒、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的,不适⽤定⾦罚则。
慢性尿道炎因合同关系以外⼈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的,适⽤定⾦罚则。受定⾦处罚的⼀⽅当事⼈,可以依法向第三⼈追偿。叶立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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