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会计司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的通知(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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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会计司有关负责⼈就新收⼊准则的
修订完善和发布实施答记者问
2017年7⽉5⽇,财政部修订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以下简称“新收⼊准则”),这是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修订完善、保持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持续全⾯趋同的重要成果。为了便于理解掌握新收⼊准则,确保准则的有效贯彻实施,财政部会计司有关负责⼈就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介绍修订完善新收⼊准则的背景。
答:2006年2⽉,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以下分别简称“收⼊准则”和“建造合同准则”),对企业的收⼊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进⾏了规范。其中,收⼊准则规范企业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和让渡资产使⽤权取得的收⼊,建造合同准则规范企业建造合同取得的收⼊;销售商品收⼊主要以风险和报酬转移为基础确认,提供劳务收⼊和建造合同收⼊主要采⽤完⼯百分⽐法确认。然⽽,随着市场经济的⽇益发展、交易事项的⽇趋复杂,实务中收⼊确认和计量⾯临越来越多的问题。例如,如何划分收⼊准则和建造合同准则的边界,如何区分销售商品
收⼊和提供劳务收⼊,如何判断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如何区分按总额还是净额确认收⼊,对于包含多重交易安排或可变对价的复杂合同如何进⾏会计处理,等等。这从客观上要求我们完善现⾏收⼊相关准则,切实满⾜实贱需要。
此外,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于2014年5⽉发布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产⽣的收⼊》(以下简称“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2018年1⽉1⽇起⽣效。该准则改⾰了现有的收⼊确认模型,突出强调了主体确认收⼊的⽅式应当反映其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服务的模式,确认⾦额应当反映主体因交付该商品或服务⽽预期有权获得的⾦额,并设定了统⼀的收⼊确认计量的五步法模型,即识别与客户订⽴的合同、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确定交易价格、将交易价格分摊⾄各单项履约义务、履⾏每⼀单项履约义务时确认收⼊。
综上,为切实解决我国现⾏准则实施中存在的具体问题,进⼀步规范收⼊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披露,并保持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持续趋同,我们借鉴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修订形成了新收⼊准则。
问:请介绍修订完善新收⼊准则的过程。
答:在新收⼊准则的修订过程中,我们始终秉承科学民主决策精神,遵循公开透明的准则制定程序。新收⼊准则从起草到发布,⼤致经历了前期准备、起草、公开征求意见、测试和修改完善等⼏个阶段。
(⼀)前期准备阶段(2014年5⽉⾄2015年3⽉)。
⼀直以来,我们密切关注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相关项⽬的进展,并结合我国实务积极反馈意见和建议。2014年5⽉,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发布之后,我们成⽴了收⼊准则项⽬组,对其进⾏了深⼊的学习和研究,并启动了我国新收⼊准则的修订项⽬。在对我国收⼊准则实施情况进⾏调研的基础上,起草新收⼊准则,经多次反复修改,于2015年3⽉形成准则初稿。牛腱子怎么做
(⼆)起草阶段(2015年3⽉⾄2015年12⽉)。
⾃2015年3⽉,我们就新收⼊准则初稿分阶段、有步骤、分层次地采取多种⽅式听取会计师事务所和企业意见:⼀是,多次组织部分会计师事务所召开座谈会,听取意见和建议;⼆是,针对受新收⼊准则影响较⼤的⾏业,组织召开分⾏业座谈会,了解新收⼊准则对这些⾏业的影响;三是,赴北京、上海、⼴东等地开展实地调研,听取企业意见;四是,与国税总局、国资委、证监会等部门沟通,听取意见。在上述⼯作的基础上,我们草拟了征求意见稿。
(三)公开征求意见阶段(2015年12⽉⾄2016年6⽉)。
2015年12⽉7⽇,财政部印发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2016年6⽉30⽇,我们共收到反馈意见63 份。征求意
见截⽌后,我们对所有反馈意见进⾏了整理和分析,总体来看,⼤多数反馈意见基本认可新收⼊准则,并认为新收⼊准则既有助于更好地解决与收⼊确认、计量相关的实务问题,也切实履⾏了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持续趋同的承诺。与此同时,反馈意
确认、计量相关的实务问题,也切实履⾏了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持续趋同的承诺。与此同时,反馈意见也提出了⼀些⾼质量的修改意见,并建议在应⽤指南中给出更加详细的指引和⽰例以帮助企业在实务中理解和执⾏准则。此外,还有反馈意见认为应充分考虑收⼊准则修订对我国实务和资本市场的影响,建议分阶段实施新收⼊准则。对于反馈意见中的有效意见,我们均予以吸收。
(四)测试阶段(2016年3⽉⾄2016年11⽉)。
征求意见稿发布之后,为了解其对实务的影响,我们于2016年3⽉选择了3家央企和4家上市公司开展新收⼊准则的测试⼯作,其中包括同时在⾹港和美国上市的企业、同时在内地和⾹港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内地上市的企业,涉及电信、房地产、能源化⼯、交通运输、制造业等⾏业。各测试企业在对2015年交易按照新收⼊准则认真进⾏测试后,提供了书⾯测试结果,在此基础上,我们在对征求意见稿进⾏不断修改的同时,形成了新收⼊准则测试报告。
(五)修改完善阶段(2016年11⽉⾄2017年7⽉)。
对于反馈意见提出的⼀些重点和难点问题,结合测试情况,我们在深⼊研究的基础上,多次听取理论界和实务界专家的意见,并就有关难点问题向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相关⼈员进⾏咨询。同时,我们选取了部分可能会受到较⼤影响的⾏业,针对我国实务中常见的交易和业务类型,收集相关案例。在此基础上,我们主动与各主要监管部门进⾏沟通,就新收⼊准则实施的时间表和衔接规定达成共识,并对新收⼊准则进⾏了全⾯系统地修改和完善。在履⾏财政部内部审核程序后,形成准则最终稿,并于2017年7⽉5⽇正式发布。
问:此次新收⼊准则修订的主要内容有哪些?风箱里的老鼠歇后语
答: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将现⾏收⼊和建造合同两项准则纳⼊统⼀的收⼊确认模型。
现⾏收⼊准则和建造合同准则在某些情形下边界不够清晰,可能导致类似的交易采⽤不同的收⼊确认⽅法,从⽽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重⼤影响。新收⼊准则要求采⽤统⼀的收⼊确认模型来规范所有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产⽣的收⼊,并且就“在某⼀时段内”还是“在某⼀时点”确认收⼊提供具体指引,有助于更好地解决⽬前收⼊确认时点的问题,提⾼会计信息可⽐性。
(⼆)以控制权转移替代风险报酬转移作为收⼊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
现⾏收⼊准则要求区分销售商品收⼊和提供劳务收⼊,并且强调在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买⽅时确认销售商品收⼊,实务中有时难以判断。新收⼊准则打破商品和劳务的界限,要求企业在履⾏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控制权时确认收⼊,从⽽能够更加科学合理地反映企业的收⼊确认过程。
(三)对于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更明确的指引。
现⾏收⼊准则对于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仅提供了⾮常有限的指引,具体体现在收⼊准则第⼗五条以及企业会计准则讲解中有关奖励积分的会计处理规定。这些规定远远不能满⾜当前实务需要。新收⼊准则对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了更明确的指引,要求企业在合同开始⽇对合同进⾏评估,识别合同所包含的各单项履约义务,按照各单项履约义务所承诺商品(或服务)的单独售价的相对⽐例将交易价格分摊⾄各单项履约义务,进⽽在履⾏各单项履约义务时确认相应的收⼊,有助于解决此类合同的收⼊确认问题。
(四)对于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项)的收⼊确认和计量给出了明确规定。
新收⼊准则对于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项)的收⼊确认和计量给出了明确规定。例如,区分总额和净额确认收⼊、附有质量保证条款的销售、附有客户额外购买选择权的销售、向客户授予知识产权许可、售后回购、⽆需退还的初始费等,这些规定将有助于更好的指导实务操作,从⽽提⾼会计信息的可⽐
性。
问:新收⼊准则的修订完善主要有哪些重要意义?
答:⾃我国2006年发布收⼊准则和建造合同准则⾄今已逾⼗载,财政部⾸次对收⼊相关准则进⾏了全⾯修订。本次修订的意义体现在:
⼀是有助于企业增强合同意识、规范合同管理。新收⼊准则基于与客户之间的合同确认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
⼀是有助于企业增强合同意识、规范合同管理。新收⼊准则基于与客户之间的合同确认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之间的交易主要依据合同,合同约定了交易各⽅的权利和义务,且这些权利和义务受到法律保护。与⼤多数市场经济国家⼀致,新收⼊准则基于合同确认收⼊,有助于强化企业合同意识、规范合同管理,将有⼒推动我国的市场经济进⼀步⾛向成熟。
⼆是有助于提升企业收⼊信息的质量和透明度,并提⾼企业间收⼊信息的可⽐性。新收⼊准则要求采⽤统⼀的收⼊确认模型确认收⼊,以控制权转移代替风险报酬转移作为收⼊确认的标准,对于收⼊的确认、计量以及很多特定的交易和事项给出了具体指引,并要求企业充分披露与收⼊相关的信息,将有助于指导实务操作,满⾜企业收⼊核算的实际需要,提供更加可靠、可⽐、透明的收⼊信息,从⽽更好地为企业、投资⼈、监管机构等财务报表使⽤者进⾏经济决策提供依据。
三是有助于促进企业业务管理与会计管理的有机融合,全⾯提升企业的管理⽔平。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致,新收⼊准则突出强调了企业确认收⼊的⽅式应当反映其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服务的模式,确认⾦额应当反映企业因交付该商品或服务⽽预期有权获得的⾦额。企业在确认收⼊的过程中需要依据历史数据等进⾏⼤量的判断和估计,合同条款的约定直接影响收⼊确认的结果,会计核算所需的很多信息也会依赖于业务部门提供的相关信息。因此,新收⼊准则实施后,为确保企业收⼊信息的质量,必然促使企业更好地收集和整理相关业务信息,同时要求业务部门和财务部门之间密切合作,就相关交易的商业模式、⽀付条款、定价安排等进⾏充分沟通,这都将有⼒地推动企业内部管理和会计⼯作的有机融合,全⾯提升企业的管理⽔平。
问:新收⼊准则的实施时间和衔接规定是如何安排的?
小鸭子得救了答: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将于2018年1⽉1⽇开始施⾏,并允许主体提前采⽤。因此,所有在⾹港上市或在采⽤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市场发⾏权益证券或债券的境内公司,都须⾃2018年1⽉1⽇起执⾏该准则。考虑到我国A股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等的情况和要求有所不同,我们⼴泛听取了各⽅的意见,并与相关部委进⾏沟通,在兼顾我国的市场环境和企业的实际情况,并与国际趋同的基础上,采取了分步实施的策略,具体如下:
⼀是,对于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上市并采⽤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
务报告的企业,⾃2018年1⽉1⽇起执⾏新收⼊准则,这⼀要求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的⽣效⽇期保持⼀致,以避免该类上市公司境内外报表出现差异。
⼆是,对于其他在境内上市的企业,要求⾃2020年1⽉1⽇起执⾏新收⼊准则,为这些企业预留两年的准备时间,以总结借鉴上市公司执⾏新收⼊准则的经验,确保所有上市公司⾼质量地执⾏新准则。
三是,对于执⾏企业会计准则的⾮上市企业,要求⾃2021年1⽉1⽇起执⾏新收⼊准则,为这些企业预留近三年的准备时间,以确保准则在该类企业得到平稳有效实施。
四是,对于条件具备、有意愿和有能⼒提前执⾏新收⼊准则的企业,允许其提前执⾏本准则。
在衔接规定⽅⾯,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有两种⽅法供企业选择:⼀是允许企业采⽤追溯调整,⼆是将⾸次执⾏的累积影响仅调整⾸次执⾏本准则当年年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额,⽽不调整可⽐期间信息。经征求各主要监管部门及部分企业意见,新收⼊准则采⽤了第⼆种⽅法,既实现我国企业之间的财务报表信息可⽐,⼜避免追溯调整给企业带来的负担和影响。
问:各级财政部门应如何做好新收⼊准则的实施指导和监督⼯作?
答:各级财政部门要将新收⼊准则的实施作为近期财政会计管理⼯作的重要内容,⾼度重视、精⼼谋
划、周密组织,切实做好以下⼯作:
⼀是要加强宣传培训。各级财政部门应采⽤多种渠道和形式,充分利⽤各种⽹络平台,做好新收⼊准则宣传培训,帮助和指导有关实施企业和会计师事务所掌握新准则的精神实质、核⼼内容和主要变化,确保新准则平稳实施。
⼆是要加强实施指导。财政部将尽快发布新收⼊准则应⽤指南,为企业实施新收⼊准则提供操作性指引,确保准则实施质量。各级财政部门要密切跟踪新准则实施情况,指导企业做好实施⼯作,了解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将相关问题反馈财政部。
三是要加强联动监管。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加强与相关监管部门的联系和沟通,做好新收⼊准则与有关监管政策的协调,协同监管,形成合⼒,确保新收⼊准则有效实施。
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的通知
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的通知
财会〔2017〕22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产建设
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规范收⼊的会计处理,提⾼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我部对《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进⾏了修订,现予印发。现就做好该准则实施⼯作通知如下:
⼀、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上市并采⽤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2018年1⽉1⽇起施⾏;其他境内上市企业,⾃2020年1⽉1⽇起施⾏;执⾏企业会计准则的⾮上市企业,⾃2021年1⽉1⽇起施⾏。同时,允许企业提前执⾏。执⾏本准则的企业,不再执⾏我部于2006年2⽉15⽇印发的《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的通知》(财会〔2006〕3号)中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以及我部于2006年10⽉30⽇印发的《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应⽤指南〉的通知》(财会〔2006〕18号)中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应⽤指南》。
⼆、母公司执⾏本准则、但⼦公司尚未执⾏本准则的,母公司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当按照本准则规定调整⼦公司的财务报表。母公司尚未执⾏本准则、⽽⼦公司已执⾏本准则的,母公司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可以将⼦公司的财务报表按照母公司的会计政策进⾏调整后合并,也可以将⼦公司按
照本准则编制的财务报表直接合并,母公司将⼦公司按照本准则编制的财务报表直接合并的,应当在合并财务报表中披露该事实,并且对母公司和⼦公司的会计政策及其他相关信息分别进⾏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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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对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采⽤权益法核算的,⽐照上述原则进⾏处理,但不切实可⾏的除外。
三、企业以存货换取客户的固定资产、⽆形资产等的,按照本准则的规定进⾏会计处理;其他⾮货币性资产交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货币性资产交换》的规定进⾏会计处理。
执⾏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
财政部
2017年7⽉5⽇
附件下载: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pdf
附件:
企业会计准则第14 号——收⼊
第⼀章总则
第⼀条为了规范收⼊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条收⼊,是指企业在⽇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资本⽆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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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本准则适⽤于所有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但下列各项除外:
(⼀)由《企业会计准则第 2 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融⼯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 号——⾦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 33 号——合并财务报表》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40 号——合营安排》规范的⾦融⼯具及其他合同权利和义务,分别适⽤《企业会计准则第2 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融⼯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 33 号——合并财务报表》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40 号——合营安排》。
(⼆)由《企业会计准则第 21 号——租赁》规范的租赁合同,适⽤《企业会计准则第 21 号——租赁》。
本准则所称客户,是指与企业订⽴合同以向该企业购买其⽇常活动产出的商品或服务(以下简称“商品”)并⽀付对价的⼀⽅。
本准则所称合同,是指双⽅或多⽅之间订⽴有法律约束⼒的权利义务的协议。合同有书⾯形式、⼝头形式以及其他形式。
第⼆章确认
第四条企业应当在履⾏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
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是指能够主导该商品的使⽤并从中获得⼏乎全部的经济利益。
第五条当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同时满⾜下列条件时,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
(⼀)合同各⽅已批准该合同并承诺将履⾏各⾃义务;
(⼆)该合同明确了合同各⽅与所转让商品或提供劳务(以下简称“转让商品”)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三)该合同有明确的与所转让商品相关的⽀付条款;
(四)该合同具有商业实质,即履⾏该合同将改变企业未来现⾦流量的风险、时间分布或⾦额;
(五)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
在合同开始⽇即满⾜前款条件的合同,企业在后续期间⽆需对其进⾏重新评估,除⾮有迹象表明相关事实和情况发⽣重⼤变化。合同开始⽇通常是指合同⽣效⽇。
第六条在合同开始⽇不符合本准则第五条规定的合同,企业应当对其进⾏持续评估,并在其满⾜本准
则第五条规定时按照该条的规定进⾏会计处理。
对于不符合本准则第五条规定的合同,企业只有在不再负有向客户转让商品的剩余义务,且已向客户收取的对价⽆需退回时,才能将已收取的对价确认为收⼊;否则,应当将已收取的对价作为负债进⾏会计处理。没有商业实质的⾮货币性资产交换,不确认收⼊。
第七条企业与同⼀客户(或该客户的关联⽅)同时订⽴或在相近时间内先后订⽴的两份或多份合同,在满⾜下列条件之⼀时,应当合并为⼀份合同进⾏会计处理:
(⼀)该两份或多份合同基于同⼀商业⽬的⽽订⽴并构成⼀揽⼦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