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开展的需要,统一会计核算标准,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制定本准那么。
第二条  本准那么适用于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企业。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国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应当按照本准那么向国内有关部门编报财务报告。
第三条  制定企业会计制度应当遵循本准那么。
第四条  会计核算应当以企业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为对象,记录和反映企业本身的各项生产经营活动。
第五条  会计核算应当以企业持续、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为前提。绝句其一杜甫
第六条  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帐目和编制会计报表。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季度和月份。年度、季度和月份的起讫日期采用公历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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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业务收支以外币为主的企业,也可以选定某种外币作为记帐本位币,但编制的会计报表应当折算为人民币反映。企业向国内有关部门编报会计报表,应当折算为人民币反映。
第八条  会计记帐采用借贷记帐法。
第九条  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少数民族自治地区可以同时使用少数民族文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也可以同时使用某种外国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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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如实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第十一条  会计信息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要求,满足有关各方了解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需要,满足企业加强内部经营管理的需要。
第十二条  会计核算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第十三条  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确有必要变更,应当将变更的情况、变更的原因及其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在财务报告中说明。
第十四条  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
第十五条  会计记录和会计报表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利用。
第十六条  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根底。
第十七条  收入与其相关的本钱、费用应当相互配比。
第十八条  会计核算应当遵循谨慎原那么的要求,合理核算可能发生的损失和费用。
第十九条  各项财产物资应当按取得时的实际本钱计价。物价变动时,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调整其帐面价值。
第二十条  会计核算应当合理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凡支出的效益仅与本会计年度相关的,应当作为收益性支出;凡支出的效益与几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
第二十一条  财务报告应当全面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对于重要的经济业务,应当单独反映
第三章资产
第二十二条  资产是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
其他权利。
第二十三条  资产分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二十四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或者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及各种存款、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第二十五条  现金及各种存款按照实际收入和支出数记帐。
第二十六条  短期投资是指各种能够随时变现、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的有价证券以及不超过一年的其他投资。有价证券应按取得时的实际本钱记帐。当期的有价证券收益,以及有价证券转让所取得的收入与帐面本钱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短期投资应当以帐面余额在会计报表中列示。
第二十七条  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应收帐款、其它应收款、预付货款、待摊费用等。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按实际发生额记帐。应收帐款可以计提坏帐准备金。坏帐准备金在会计报表中作为应收帐款的备抵工程列示。各种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算、催收,定期与对方对帐核实。经确认无法收回的应收帐款,已提坏帐准备金的,应当冲销坏
帐准备金;未提坏帐准备金的,应当作为坏帐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待摊费用应当按受益期分摊,未摊销余额在会计报表中应当单独列示。
第二十八条  存货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为销售或者耗用而储存的各种资产,包括商品、产成品、半成品、在产品以及各类材料、燃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各种存货应当按取得时的实际本钱核算。采用方案本钱或者定额本钱方法进行日常核算的,应当按期结转其本钱差异,将方案本钱或者定额本钱调整为实际本钱。各种存货发出时,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使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个别计价法、后进先出法等方法确定其实际本钱。各种存货应当定期进行清查盘点。对于发生的盘盈、盘亏以及过时、变质、毁损等需要报废的,应当及时进行处理,计入当期损益。各种存货在会计报表中应当以实际本钱列示。
第二十九条  长期投资是指不准备在一年内变现的投资,包括股票投资、债券投资和其他投资。股票投资和其他投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用本钱法或权益法核算。债券投资应当按实际支付的款项记帐。实际支付的款项中包括应计利息的,应当将这局部利息单独记帐。溢价或者折价购入的债券,其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债券面值的差额,应当在债券到期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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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摊销。债券投资存续期内的应计利息,以及出售时收回的本息与债券帐面本钱及尚未收回应计利息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长期投资应当在会计报表中分项列示。
一年内到期的长期投资,应当在流动资产下单列工程反映。甘蔗的种植方法
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工具器具等。固定资产应当按取得时的实际本钱记帐。
在固定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或者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之前发生的固定资产的借款利息和有关费用,以及外币借款的汇兑差额,应当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在此之后发生的借款利息和有关费用及外币借款的汇兑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按照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据确定固定资产价值。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时发生的各项费用,应当计入固定资产价值。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应当比照自有固定资产核算,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固定资产折旧应当根据固定资产原值、预计净残值、预计使用年限或预计工作量,采用年限平均法或者工作量〔或产量〕法计算。如符合有关规定,也可采用加速折旧法。固定资产的原值、累计折旧和净值,应当在会计报表中分别列示。为购建固
定资产或者对固定资产进行更新改造发生的实际支出,应当在会计报表中单独列示。固定资产应当定期进行清查盘点,对于固定资产盘盈、盘亏的净值以及报废清理所发生的净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十一条  无形资产是指企业长期使用而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商誉等。购入的无形资产,应当按实际本钱记帐;接受投资取得的无形资产,应当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约定的价格记帐;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应当按开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支出数记帐。各种无形资产应当在受益期内分期平均摊销,未摊销余额在会计报表中列示。
第三十二条  递延资产是指不能全部计入当年损益,应当在以后年度内分期摊销的各项费用,包括开办费、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进支出等。企业在筹建期内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除应计入有关财产物资价值者外,应当作为开办费入帐。开办费应当在企业开始生产经营以后的一定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租入固定资产改进支出应当在租赁期内平均摊销。各种递延资产的未摊销余额应当在会计报表中列示。
第三十三条  其他资产是指除以上各工程以外的资产。
第四章负债
第三十四条  负债是企业所承当的能以货币计量、需以资产或劳务偿付的债务。
第三十五条  负债分为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
第三十六条  流动负债是指将在一年或者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归还的债务,包括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帐款、预收货款、应付工资、应交税金、应付利润、其他应付款、预提费用等。各项流动负债应当按实际发生数额记帐。负债已经发生而数额需要预计确定的,应当合理预计,待实际数额确定后,进行调整。流动负债的余额应当在会计报表中分项列示。
第三十七条  长期负债是指归还期在一年或者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以上的债务,包括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项等。长期借款包括向金融机构借款和向其他单位借款。长期借款应当区分借款性质按实际发生的数额记帐。发行债券时,应当按债券的面值记帐。债券溢价或折价发行时,实收价款与面值的差额应当单独核算,在债券到期前分期冲减或者增加各期的利息支出。长期应付款项包括应付引进设备款、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应付
款等。长期应付款项应当按实际发生数额记帐。长期负债应当按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项在会计报表中分项列示。将于一年内到期归还的长期负债,应当在流动负债下单列工程反映
第五章所有者权益
第三十八条  所有者权益是企业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的所有权,包括企业投资人对企业的投入资本以及形成的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等。
亲子鉴定的方法第三十九条  投入资本是投资者实际投入企业经营活动的各种财产物资。投入资本应当按实际投资数额入帐。股份制企业发行股票,应当按股票面值作为股本入帐。国家拨给企业的专项拨款,除另有规定者外,应当作为国家投资入帐。
第四十条  资本公积金包括股本溢价、法定财产重估增值、接受捐赠的资产价值等。
第四十一条  盈余公积金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利润中提取的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应当按实际提取数记帐。
第四十二条  未分配利润是企业留于以后年度分配的利润或待分配利润。
第四十三条  投入资本、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的各个工程,应当在会计报表中分项列示。如有未弥补亏损,应作为所有者权益的减项反映。
第六章收入
第四十四条  收入是企业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劳务等经营业务中实现的营业收入。包括根本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
第四十五条  企业应当合理确认营业收入的实现,并将已实现的收入按时入帐。企业应当在发出商品、提供劳务,同时收讫价款或者取得索取价款的凭据时,确认营业收入。长期工程〔包括劳务〕合同,一般应当根据完成进度法或者完成合同法合理确认营业收入。
第四十六条  销售退回、销售折让和销售折扣,应作为营业收入的抵减工程记帐
第七章费用
第四十七条  费用是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消耗。
第四十八条  直接为生产商品和提供劳务等发生的直接人工、直接材料、商品进价和其他直
接费用,直接计入生产经营本钱;企业为生产商品和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应当按一定标准分配计入生产经营本钱。
第四十九条  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为销售和提供劳务而发生的进货费用、销售费用,应当作为期间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第五十条  本期支付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负担的费用,应当按一定标准分配计入本期和以后各期。本期尚未支付但应由本期负担的费用,应当预提计入本期。
第五十一条  本钱计算一般应当按月进行。企业可以根据生产经营特点、生产经营组织类型和本钱管理的要求自行确定本钱计算方法。但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
第五十二条  企业应当按实际发生额核算费用和本钱。采用定额本钱或者方案本钱方法的,应当合理计算本钱差异,月终编制会计报表时,调整为实际本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