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各分子公司。
第三条 各分子公司应严格遵守资源节约与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坚持企业发展战略和资源节约与生态环境保护战略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和资源节约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各类污染物全部达标排放,各类废弃物全部依法合规处置。杜绝发生资源节约与生态环境保护违法违规事件、事故。
第四条 资源节约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行公司、各分子公司分级管理及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公司负责专业化管理,承担主管责任;各分子公司负责具体落实资源节约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承担直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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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为资源节约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资源节约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统筹组织各项制度和措施的落实,对资源节约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分管领导责任;各单位中分管发展的、分管生产的负责人必须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要求,统筹抓好资源节约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第二章 管理体系和职责
第六条 公司公共关系部是公司资源节约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设立资源节约与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兼职岗位,负责公司资源节约与生态环境保护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七条 各分子公司应建立健全资源节约与生态环境保护组织管理体系,应设立资源节约与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兼职岗位,负责相关统计、分析和监督工作。
第八条 公司主要管理职责:
(一)负责建立健全本板块资源节约与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二)负责分解并下达资源节约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任务和年度考核指标;
谢朝平(三)负责本板块资源节约与生态环境保护统计分析等工作,建立技术档案,对能源消耗、污染物排放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按规定上报;
(四)负责本板块资源节约与生态环境保护年度资金计划、技改计划及相关项目进展情况等的统计、分析和上报工作;
(五)负责对各分子公司资源节约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六)监督指导各分子公司落实资源节约与生态环境保护设施的安全稳定运行各项措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家庭自制辣椒酱
第九条 各分子公司主要管理职责:
(一)贯彻落实公司的资源节约与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制度、标准、工作要求等;负责建立本企业的资源节约与生态环境保护管理细则,制定相关管理制度、标准等;
(二)按照公司下达的资源节约与生态环境保护年度工作任务和考核指标,制定本企业的年度工作计划和目标,将工作任务和考核指标分解下达给相关部门,并认真执行;
(三)负责开展资源节约与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检查;
(四)负责本单位资源节约与生态环境保护信息及数据的采集、分析,并提出合理化建议,编制统计报表和分析报告,对异常情况进行原因分析;建立和维护能源消耗、污染物排放、固体废弃物、主要耗能设备等统计台账;
(五)负责申请排污许可证,以及资源节约与生态环境保护设施的安全、稳定运行,负责污染物达标排放以及排放总量满足要求;
(六)负责工程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编制和报批工作,按照“三同时”的要求,负责工程项目配套环保设施的管理,负责环保竣工验收、后评价等工作。
第三章 信息统计和报告
第十条 各分子公司每月应对资源节约与生态环境保护的信息进行统计,建立水、电、气、热力、油料等能源消耗台账,污染物、医疗废弃物、餐厨垃圾、固体废弃物及危险废弃物处置台账,以及油烟净化、医疗污水处理、隔油设施等环保设备的运行及维护台账。
第十一条 各分子公司按年度报送资源节约与生态环境保护总结分析报告,于次年1月10日前报送至公司公共关系部。资源节约与生态环境保护总结分析报告应当包括本企业能耗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及变化、资源节约与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工作情况、措施、成效、存在的问题、改进措施、意见建议及政府部门检查、核查、表彰、处罚情况等内容,并对水耗量、电耗量、气耗量、万元产值能耗以及人均水耗、电耗等主要指标进行月度同比、环比分析。
第十二条 各分子公司应将本企业资源节约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关重大事件和事故、各级政府部门的通报、考核处罚、表彰奖励等及时报告公司。
第十三条 涉及医疗废弃物、医疗废水的各分子公司,应按照国家颁布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地方及公司制定的相关医疗废弃物管理规定或制度,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对医疗废弃物进行分类、收集、运送、贮存及处置,严防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及环境污染等医疗事故的发生。
第四章 监督和检查
第十四条 公司负责对各分子公司资源节约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各分子公司负责对本企业的资源节约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进行自查。 鱼香牛肉丝
第十五条 资源节约与生态环境保护检查应采取现场检查和资料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通过会议、座谈等形式进行广泛交流沟通,充分了解被检查单位资源节约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情况,查存在的问题,帮助被检查单位解决问题,持续提高资源节约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水平。
第十六条 资源节约与生态环境保护检查形式:
(一)定期检查
公司结合安全生产检查,对各分子公司资源节约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现场督查检查;各分子公司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资源节约与生态环境保护自查。
(二)不定期检查
公司、各分子公司根据实际需要开展专项检查、自查。
第十七条 资源节约与生态环境保护检查依据:
(一)资源节约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
(二)各级政府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对资源节约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相关规定、标准等;
道歉(三)公司、各分子公司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管理制度、工作要求等;
(四)公司下达的资源节约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阶段性和年度工作任务、考核指标等。
第十八条 资源节约与生态环境保护检查组成员:
(一)公司组织的检查,成员一般由公司分管负责人、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相关管理或专业人员组成;
(二)各分子公司组织的自查,成员一般由企业分管负责人、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相关管理或专业人员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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