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商业银行资金清算中心支付清算系统(以下简称:城商行支付系统)的资金清算,防范支付清算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管理办法》、城商行资金清算中心《支付清算系统业务处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涉及资金清算的城商行支付清算业务有普通汇兑、跨行通存通兑和密码汇款业务。
第二章 清算账户管理
第四条格鲁吉亚签证 清算账户是我行在城商行资金清算中心开设的,用于通过城商行支付系统办理业务
、清算资金的账户。
第五条 我行在城商行资金清算中心开设、变更或撤销清算账户,均由总行计划财务部向城商行资金清算中心提交书面申请。
第六条 总行计划财务部作为我行清算账户管理者,应确保我行清算账户内存有足够的资金,用于我行城商行支付清算业务的资金清算。
第七条 总行营运作业部负责城商行支付清算业务的账务核对、资金清算和监测清算账户头寸。
第八条 我行需从清算账户提出资金时,应由总行计划财务部向城商行资金清算中心提出划款申请,城商行资金清算中心审核无误后,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将资金划至我行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的清算账户内。
第九条 每季末月的20日,城商行资金清算中心将为清算账户办理结息,次日将利息记入清算账户。
第三章 清算头寸管理
第十条 总行计划财务部合理设定清算账户余额预警值。我行在城商行支付系统设置清算账户可用余额的预警值,当清算账户可用余额低于预警值时,城商行支付系统将自动发送可用余额的预警通知至我行,提示尽快补充头寸。
第十一条 美国豪车总行营运作业部应实时监测清算账户余额情况,根据需要在综合前置管理平台向城商行清算中心发出账户余额查询或头寸预警查询报文,了解清算账户的可用余额、预期头寸及排队情况。若发现或接收到清算账户余额预警通知时,应及时向计划财务部反馈。
第十二条 如我行清算账户头寸不足,总行计划财务部应采取最快速有效的方式及时筹措资金,并填制划款凭证,经有权人签章确认后,及时通过大额支付系统或其他途径补充清算账户资金。
第十三条 城商行支付系统提供透支功能,一旦发生透支并隔夜的,按城商行资金清算中心规定的透支利率和透支额度支付罚息。
第四章 资金清算与账务核对
第十四条 城商行支付系统根据各参与行发送的支付业务,实时变更相关清算账户的可用余
社区工作者额。
发起行发起普通借、贷记业务,支付清算系统检查付款清算行清算账户可用余额,实时进行清算,若不足支付,将该业务纳入排队处理。发起行发起实时借、贷记业务,支付清算系统检查付款清算行清算账户可用余额,实时进行清算,若不足支付,直接作拒绝处理。
第十五条 城商行支付系统对清算账户不足清算的非实时业务,按“时间优先”的原则进行排队,排队的业务不能跨清算日清算。
第十六条 每个工作日在城商行支付系统日切后,城商行资金清算中心将下发汇总和明细对账文件,总行营运作业部在综合前置管理平台发起汇总和明细文件查询,核对114A“城商行支付清算系统清算户”账务与已清算的城商行支付清算业务是否相符。所有已清算的往账业务与114A的贷方发生额汇总数一致,所有已清算的来账业务与114A的借方发生额汇总数一致。
第十七条 对我行支付清算报文与城商行资金清算中心下发的明细对账文件匹配不成功的,以城商行资金清算中心下发的明细对账文件为准,总行营运作业部在综合前置管理平台发
起调账申请,系统对对账失败的业务作相应的账务处理,业务凭证可在报表系统城商行报表下查询打印。
第十八条 每个工作日各级行应核对“261F城商行往账资金待清算款项”账户资金交易情况与发起普通和实时贷记业务是否相符。该账户余额应是已受理未发送的普通汇兑往账和已扣款未清算的跨行通存通兑之和。
第十九条 每个工作日各级行应核对“261D城商行来账应付款款项”账户资金交易情况与来账业务是否相符。该账户余额应是普通汇兑来账挂账之和。
第二十条 每个工作日各级行应核对224A开出汇票汇出户和224B开出汇票移存户是否金额相同,方向相反。其账户余额应与报表系统城商行汇出未支取的密码汇款合计余额一致。
第二十一条 城商行资金清算中心从我行清算账户扣取的汇兑手续费通知和清算账户的入息通知,由总行营运作业部在综合前置管理平台查询打印后交计划财务部,计划财务部凭通知记账。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二条汇师小学>眼肌 各级行发现清算异常的业务,应及时向总行会计结算部报告,总行会计结算部联系系统管理部及科技研发部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第二十三条 若发生大额资金的城商行支付清算业务,各级行应严格按照《xx银行人民币大额资金划拨报备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及时向总行计划财务部报告。
第二十四条 年终结算日,按城商行资金清算中心安排进行日终对账,核对不符的,以城商行资金清算中心数据为准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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