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支付结算纠纷案例
理财金字塔3.某基金会 某劳动服务公司管理局等诉银行赔偿存款案
4.某企业诉某银行赔偿损失案
5.上海某银行诉某商场票据纠纷案
6.深圳某进出口公司诉无锡某银行承兑汇票纠纷案
刷盘7.某贴现银行诉某承兑银行支付票款案
8.某贴现银行诉某承兑银行支付票款案
1. 某炼铁厂诉银行返还账户资金案
要点提示:违规开户办理汇款 客户被 法院判银行全额返还
【简要案情】
韩城市某水泥厂(以下简称水泥厂)、韩城市某洗煤厂(以下简称洗煤厂)均未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某银行韩城市支行龙门营业所(以下简称银行)为其办理了开立账户手续,账号为同一个账号。2003年12月9日和11日,南阳某炼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炼铁公司)拟通过其开户行向洗煤厂电汇21万元,却将收款人名称误填为水泥厂并汇出款项.洗煤厂称未收到该笔款项后,炼铁公司又向其汇款20万元,该两笔款汇出后,洗煤厂负责人阮某以洗煤厂名义从水泥厂和洗煤厂两个账户陆续支取37.5万元。阮某收款后,一直未向炼铁公司供应货物,炼铁公司遂向南召县公安局报案,南召县公安局对阮某涉嫌已立案侦查。之后,炼铁公司将银行诉至南阳市卧龙区法院,要求银行返还错误支付的21万元及利息。
【判决结果】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水泥厂和洗煤厂在未办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即在被告银行处开设账户,且为同一账户,违反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原告炼铁公司分两次向被告银行分别汇款21万元,在户名不一致的情况下,阮某以洗煤厂名义从被告银行处取走水泥厂的汇款,被告银行的做法违反了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的
规定,由于被告银行工作中的失误,给原告炼铁公司造成了财产损失,原告炼铁公司要求被告银行返还汇给水泥厂的汇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故判决被告银行返还原告炼铁公司21万元及利息。
【法律风险提示】
开立账户是企业办理银行结算业务的起点,违规开立账户不仅仅是面临监管处罚的问题,而且存在更多潜在的法律风险,诸如陷入客户之间的经济纠纷并因违规开户的过错而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也可能为犯罪分子实施、高息借贷、等犯罪行为提供客观上的便利进而引发个人或单位的刑事责任以及民事赔偿责任等。因此,银行在办理开户时必须严格遵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单位才能开立,杜绝为不符合条件的单位开立账户,防范因此产生的法律风险。
【相关法律规定】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
存款人应以实名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并对其出具的开户申请资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银行应负责对存款人开户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中国人民银行应负责对银行报送的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资料的合规性以及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唯一性进行审核。
对不起我的最爱2.某交通公司诉某银行支付存款案
要点提示:单位存款被盗取 银行未识别假印鉴承担赔偿责任
advertised【简要案情】
1997年始,宁波市某进口汽车配件公司(以下简称汽车配件公司)及其第一分公司等数家企业因银行贷款到期,经营规模过大等原因,造成企业资金周转困难,已无力偿还多家银行陆续到期的贷款及支付利息和企业其他债务。为贷款方便,汽车配件公司通过沈某的联系,以支付高达10。35%—13.53%不等的月息为条件,取得某交通公司(以下简称交通公司)的同意,将该单位资金存在宁波市某信用社(以下简称信用社)和某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信用合作联社)两家金融机构,以作为汽车配件公司向有关单位申请取得贷款的信用资本。19
97年10月10日,沈某策划并指使其公司财务人员冒充交通公司工作人员,采用伪造交通公司单位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印章的手段,了交通公司存在信用社930万元存款。同年12月份,沈某得悉交通公司在宁波某投资银行(以下简称投资银行)也有大额存款,又起意划拨交通公司在该行的资金.12月18日,沈某指挥其公司人员卢某、周某、赵某一起去投资银行,由周某冒充交通公司出纳名字的手法骗购了支票。然后,在支票上加盖事先伪造的交通公司财务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并由上述三人分别填上有关款项后,将500万元转入其控制的宁波市某民航包机有限公司在宁波某银行账户内,除其中一笔50万元作为被银行扣划的担保款归还交通公司外(款直接划入交通公司在信用合作联社账户上),其余均被沈某用于企业经营;12月22日,沈某又采用上述相同手法将350万元转入汽车配件公司开设在宁波某银行账户内,该款亦被用于还贷、支付银行利息及其他人债务等。同日,配件公司为使交通公司在信用合作联社的存款保持一定额度,卢某等人又受沈某指使以同样的手段将250万元通过转账支票转入交通公司在信用合作联社的账户上。但此款连同上述50万元共计300万元被划回到交通公司在投资银行开立的账户上。这样,汽车配件公司通过非法手段从交通公司投资银行账户上共划款1100万元,付支票款20元,合计11000020元,造成交通公司实际损失8000020元。1997年12月底,交通公司前往投资
银行核对存款数额时发现存款短缺,双方遂向宁波市公安局报案。1999年4月13日,原审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认定汽车配件公司在沈某策划和操纵下交通公司在投资银行账户上存款为800万元。1998年2月20日,交通公司以投资银行拒绝支付被划走的存款为由,向原审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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