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定义
一、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二、银行汇票可以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可以转账也可以用于支取现金。转账汇票可以背书转让,现金汇票不能背书转让。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一节 相关法律法规
一、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1995年5月1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决定》修正,并公布施行。
二、行政规章
(一)《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定制定。 1997年6月23日国务院批准,1997年8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支付结算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和《票据管理实施办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自1997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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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司法解释
《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决定》(法释[2000]32号),结合审判实践,对受理、管辖、保全、举证、失票举证、背书等进行了规定。
四、规范性文件
(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有关问题的通知》(1995年12月7日发布)
(二)《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银发[1997]394号)
(三)《支付结算业务代理办法》和《银行汇票业务准入、退出管理规定》(银发[2000]176号)
(四)关于完善票据业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235号)
(五)关于印发《招商银行会计综合业务基本规定(第二版)》和《招商银行会计综合业务操作规程(第二版)》的通知 (招银发〔2008〕744号)
(六)关于印发《代理兑付银行汇票业务协议》的通知 (招银会字 (2003) 第030号)
(七)关于银行汇票出票小写金额启用打印方式的通知(招银办发〔2008〕491号)
第二节 基本规定主要内容
(一)银行汇票的出票和付款,全国范围限于中国人民银行和各商业银行参加“全国联行往来”的银行机构办理。
(二)跨系统银行签发的转账银行汇票的付款,应通过同城票据清算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提交给同城的有关银行审核支付后抵用。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跨省、市的经济区域内银行汇票的出票和付款,按照当地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办理。
以上(一)(二)(三)条基本规定都出自《支付结算办法》第五十五条。地区性银行汇票如浙江省辖银行汇票等。跨省、市的经济区域内银行汇票如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相关规定如,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制订的《浙江省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结算办法实施细则》。
(四)银行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表明“银行汇票”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出票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和出票人签章。
该规定出自《票据法》第二十二条和《支付结算办法》第五十六条。《支付结算办法》第五十六条是对于《票据法》第二十二条的进一步明确和细化。
(五)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个月。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
代理付款行不予受理。古组词语
该规定出自《票据法》第五十三条和《支付结算办法》第五十七条,银行汇票的付款期限,按《票据法》中见票即付的汇票处理。
(六)申请人申请使用银行汇票,应向出票银行填写“结算业务委托书”,并在“结算业务委托书”上选择业务类型“汇票”,填明收款人名称、汇票金额、申请人名称、申请日期等事项并签章。
(七)申请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需要使用银行汇票在代理付款行支取现金的,申请人须缴存现金或通过个人结算户转款,并指定代理付款行名称,在“金额”栏先填写“现金”字样后填写汇票金额。申请人或收款人为单位的,不得在上填明“现金”字样。
以上(六)(七)条基本规定是我行在《支付结算办法》第五十八条的基础上稍加调整。一是将“结算业务委托书”作为“银行汇票申请书”;结算业务委托书是我行结合原电汇、信汇、汇票和本票的多种申请书,设计出来的一种重要单证,其一式两联,第一联是记账联,第二联是回单联,具体样式见《结算业务操作规程》附件1-1,或配套培训PPT。二是添加了“申请人须缴存现金或通过个人结算户转款”要求,进一步细化了要求。
(八)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时,必须同时提交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缺少任何一联,银行不能按正常业务受理。
该规定是在《支付结算办法》第六十五条的基础上,将原“银行不予受理”改为“银行不能按正常业务受理”,充分考虑了实际工作需要,具体操作参见后面的章节。
(九)我行签发的汇票种类为系统内汇票、工行代理兑付汇票、三省一市汇票等。
该规定列举了我行现有的银行汇票种类,随着支付结算工具的不断发展,我行签发的汇票种类在不断地发生变化。有的已被取消,如浙江省的“萧山市辖汇票”;有的可能被纳入我行签发范围,如浙江省辖汇票。
(十)如果解付行收到的是系统内他行签发的委托工商银行解付的银行汇票,则视同系统内汇票,给予解付。对于系统外汇票在系统内解付后,签发行应及时申请收回移存资金。申请收回资金的具体手续由签发行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各分行与当地工商银行协商代理兑付银行汇票资金移存事宜。
相反的是,如果工商银行收到我行签发的系统内汇票,如无法通过同城票据交换渠道核实集体合同
票据信息并获取相应资金,将无法进行解付。所以,我行在签发系统内汇票时,需要在票面上注明“不得跨区转让”字样,避免客户将银行汇票转让至无我行网点的地区,导致无法解付。
第三章 操作流程
第一节 签发银行汇票流程
一、审核结算业务委托书要素
(一)必须记载的内容是否填写齐全、清晰和正确;
(二)签章是否为预留银行的签章,使用支付密码的,其支付密码是否正确;
(三)各联是否套写,联次是否齐全。
(四)业务类型是否选用了“汇票”方式。
(五)如果申请人为未在本行开户的个人,由经办员核查客户身份证件真伪,对居民身份
证进行联网核查(单笔人民币1万元以上或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应准确完整地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留存客户身份证复印件作传票附件),经办员向客户出售(或提供)结算业务委托书,并按审核要求审核。
1、该规定是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根据《反法》等法律在《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的第七条规定的。
2、身份证件有很多种,常规情况下应为身份证。现有的身份证共二代,第一代身份证右上角从外往里数第四圈花纹有一处不交叉、公安局的局字笔划特殊;第二代身份证可通过营业网点配备的身份证鉴别仪进行识别。
(六)在“汇票金额”栏填明了“现金”字样的,其收付款人必须为个人,并在第一联注明客户的身份证件名称、发证机关、证件号码、,并由客户签名。
该规定是按《招商银行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试行)》中核对中、低风险个人客户的身份识别的代理人身份基本信息要求来确定的。
二、处理程序
(一)审核无误后,由经办员在系统中按照委托书要素录入,选择相应的汇票类型,作汇票签发的经办并收费处理。
(二)复核、授权人员(如需)在系统中分别做汇票签发复核及授权后,结算业务委托书第二联加盖转讫章后退客户,凭以领取汇票。
(三)保管空白汇票的柜员打印汇票,按“印、押、证“三分管的原则,换人加编密押、压数,并在汇票二联加盖汇票专用章和被授权人签章后,将汇票二、三联交客户,并由其在第一联签收。
(四)结算业务委托书第一联作柜员单据检查凭证,汇票第一、四联作附件。
三、注意事项
(一)对缴现金办理汇票申请的,柜员收取现金后,打印现金单,凭结算业务委托书在系统中作签发处理。使用挂账单签发的,签发处理同使用现金单的处理。
(二)因无资格办理汇票业务或其他原因,由同城系统内其他网点代理签发银行汇票的,在签发经办时,需输入指定代理行,复核/授权后,由代理行打印并进行后续处理。
(三)结算委托书的备注栏内注明“不得转让的,需在银行汇票上注明“不得转让”字样;委托工商银行代理兑付汇票,在汇票和解讫通知上加盖或打印“请划付工行××行(处)(行号)”戳记。
“请划付工行××行(处)(行号)”戳记是为了便于工商银行系统内划付资金。与此类似的是,有的网点在签发汇票时,会标识“如有疑问,请致电×××××”,是为了提高客户提示付款的成功率。
(四)签发系统外汇票时,汇票资金均自动计入总账代理核算机构的2044科目,该机构次日在系统中下载需要移存的上日数据,按照汇票类别分别计算并办理移存。
四、详细流程图计算机硬件基础
为便于大家对签发汇票有更为详尽的认识和了解,特在流程简图的基础上,结合注意事项和综合业务处理系统操作要点,列示详图(原图出自西安分行会计部)。
第二节 兑付银行汇票流程
一、审核要素
(一)代理付款行经办员收到在本行开立户口的持票人提交的银行汇票、解讫通知和两联进账单时,应认真审查:
1、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是否齐全,记载的内容是否一致、正确;
2、银行汇票是否是统一规定印制的凭证,提示付款期限是否超过;
银行汇票的样式由人民银行统一规定,不同种类的银行汇票略有差异,但防伪措施基本相同。
旅游合同模板3、出票行的签章是否加盖汇票专用章、有权人签章,加盖的汇票专用章是否与印模(如有)相符;
实际工作中是难以判定票面上的签章是否是出票行有权人,所以一般只能审查出票行是否加盖个人签章。
4、压数机压印的金额是否统一制做的压数机压印,与大写的出票金额是否一致;
根据《关于银行汇票出票小写金额启用打印方式的通知》(招银办发[2008]491号),自20
张雪怡09年2月1日起,我行各分支机构签发的银行汇票,采取打印机打印票面小写金额的方式办理,即人民币符号“¥”与出票小写金额一并打印在大写金额右端。
5、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大小写是否一致,是否在出票金额以内,多余金额的结计是否正确。如果是全额进账的,是否在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的实际结算金额栏内填入全部金额,多余金额栏是否填写“-0-”;
6、银行汇票必须记载的事项是否齐全,出票金额、实际结算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是否更改,其他记载事项的更改是否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7、持票人是否在汇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背书转让的汇票是否按规定的范围转让,其背书是否连续,签章是否符合规定,背书使用粘单的是否按规定在粘接处正确签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