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城市商业银行资金清算中心支付清算系统(以下简称:城商行支付系统)的运行管理和业务处理,确保城商行支付系统高效、安全、稳定运行,防范支付清算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管理办法》、《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及城商行资金清算中心《支付清算系统运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商业银行资金清算中心支付清算业务(以下简称:城商行支付清算业务)是指我行依托城市商业银行资金清算中心支付清算系统为客户办理普通汇兑、实时通存通兑、密码汇款及信息查询等业务。
第三条凡城市商业银行资金清算中心(以下简称城商行资金清算中心)的会员行、成员行及参与者均可向资金清算中心申请加入城商行支付系统。
第四条城商行支付系统参与者分为直接参与者和间接参与者。
直接参与者指直接与城商行支付系统连接并在城商行资金清算中心设立清算备付金账户的参与者,一般为独立法人。间接参与者指未在城商行资金清算中心设立清算账户而委托直接参与者办
相的词语理资金清算的参与者。我行清算中心为直接参与者,各分行及支行为间接参与者。
第五条城商行支付系统实行7*24小时运行,逐笔(批量)发起,实时传输,实时(定时)清算。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六条总行会计结算部是我行城商行支付清算业务的管理部门,负责制定业务管理办法,规范操作流程,并对城商行支付清算业务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真挚的意思第七条总行计划财务部负责城商行支付系统头寸管理,监控清算账户余额,保持账户足够的余额进行清算。
角名称第八条总行营运作业部负责城商行支付系统的全行资金清算,协助监测清算头寸,遇特殊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和处理。
第九条总行系统管理部负责城商行支付系统日常运行检查和维护管理,保障系统安全可靠。
第十条城商行支付系统行名行号沿用中国人民银行现代化支付系统行名行号,各级行有新增、变更或删除行名行号的,统一由总行会计结算部向城商行资金清算中心申请行名行号新增、变更或删除。
第三章业务规定
第十一条城商行支付清算业务类型:厦门土楼
(一)普通汇兑业务,是指付款行向收款行主动发起的付款业务。
(二)跨行通存通兑业务,是指客户可以在支付清算系统参与行的范围内选择任何一家银行作为代理行,办理跨行实时存取款业务。具体包括个人储蓄通存业务、个人储蓄通兑业务、对公通存业务和个人账户余额查询业务。
(三)密码汇款业务,是汇款人委托汇款行将款项汇出,取款人凭汇款人汇款时设置的密码、本人身份证件和汇款号,可在支付清算系统参与行范围内任意选择取款行办理取款的汇款业务。
(四)查询查复业务。
第十二条城商行支付清算业务的处理,从发起行发出信息起,经发起清算行、城商行资金清算中心、接收清算行,至接收行止。
发起行是向发起清算行提交支付业务的参与者。发起清算行是向城商行支付系统提交支付信息并开设清算账户的直接参与者。发起清算行也可作为发起行向城商行支付系统发起支付业务。城商行资金清算中心是接收、转发支付信息,并进行资金清算处理的机构。接收清算行是向接收行转发支付信息并开设清算账户的直接参与者。接收行是从接收清算行接收支付信息的参与者。接收清算行也可作为接
烘培入门收行接收支付信息。
练习做某事的英文第十三条付款行对已清算的普通贷记支付业务需要退回的,应当通过城商行支付系统发出退回申请。收款行收到退回申请,应
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