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
∙【公布日期】
∙【文 号】银发[2014]2号
∙【施行日期】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宝光∙【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单位结算卡业务管理的通知
(银发[2014]2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
近年来,银行业金融机构为提升单位客户支付结算服务水平,丰富支付结算产品和渠道,陆续推出了单位结算卡业务,对满足单位客户支付结算需求、便利企业生产经营发挥了积极作用。为规范单位结算卡业务,维护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防范单位结算卡业务风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单位结算卡
本通知所称单位结算卡,是指由发卡银行向单位客户发行的、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相关联,主要具备账户查询、转账汇款、现金存取、消费等功能的支付结算工具。
二、加强单位结算卡发卡业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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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办理单位结算卡的单位客户,应符合财务管理状况良好、内部控制管理严密等条件,且在发卡银行开立合法、有效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单位客户应以书面授权的方式明确单位
结算卡的持卡人和持卡人业务权限。
(二)发卡银行必须遵循“了解你的客户”原则,认真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和账户实名制,对申请单位的财务管理状况和内部控制管理水平综合评估合格后,通过柜面与单位客户签订开办单位结算卡业务的书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责任,审慎为其开办单位结算卡业务。
laoshi (三)发卡银行应严格审核单位结算卡持卡人有效身份证件,以及相关授权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四)发卡银行应在单位结算卡卡面适当位置加印专用标识。发行银行卡清算机构品牌单位结算卡的,应由银行卡清算机构对单位结算卡实行专门的发卡银行标识代码和卡面设计管理。发卡银行可结合实际,发行符合金融IC卡标准的单位结算卡。
三、严格单位结算卡功能管理考勤表
(一)单位结算卡的功能应与其所关联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及管理要求保持一致,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发布)等账户管理制度的规定。
成考报名要求 (二)发卡银行应根据单位客户的区域和行业特征、经营规模、财务管理和资信状况等因素,结合单位客户实际需求,选择为单位客户开通单位结算卡的账户查询、转账汇款、现金存取、消费支付等业务类型,对不同业务类型实现单独的业务限额控制,并在服务协议中予以明确。单位结算卡仅限于在中国境内使用。
(三)单位结算卡开通网上支付功能的,其安全认证方式和使用规则应等同企业网银管理。
(四)单位结算卡开通POS等终端消费支付功能的,发卡银行应遵循审慎原则,通过设置交易限额、受理商户类别和受理机具类型等措施加强消费支付功能管理。
(五)单位结算卡开通ATM取款功能的,其所关联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应符合《人民币银
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取现管理要求。单张单位结算卡的ATM取款交易上限为每卡每日累计2万元;同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关联不同单位结算卡的,同一账户的ATM取款交易上限为每户每日累计2万元。
(六)单位结算卡变更关联账户、调整业务类型、变更持卡人、销卡等业务,单位客户应通过发卡银行柜面办理。单位结算卡的卡片激活、持卡人信息变更、密码重置、补卡等业务,单位客户可授权持卡人通过发卡银行柜面办理。
四、建立健全单位结算卡业务风险防控机制
(一)发卡银行应制定单位结算卡业务专项管理制度、严格规范业务办理流程,防范业务操作风险;根据单位客户风险情况,通过调整交易限额及设定交易对手、升级支付指令认证手段等方式防范支付风险。
(二)发卡银行应建立和完善单位结算卡交易监测系统,加大实时监测和统计分析力度。对单张卡片的大额、可疑交易和关联不同单位结算卡的同一账户的大额、可疑交易及时核查并采取有效措施;强化对单位结算卡消费支付交易的单项业务监测,对商户类型、交易频次、单笔金额和累计金额等多要素进行监控与分析,防范套现风险。
(三)发卡银行应严格执行反规定,加强对单位客户身份资料信息的维护管理,以及大额、可疑交易监测和信息报送。对发现单位客户非实名开卡、持卡人违规用卡,出租、转借和买卖单位结算卡,以单位结算卡进行、套现等情形的,发卡银行应停止为其办理单位结算卡业务并注销卡片。
(四)银行卡清算机构应建立其品牌单位结算卡的业务运行、差错处理、数据统计等专项业务规则和风险监测防控体系,协助成员机构规范开展单位结算卡业务。
五、依法保障客户合法权益
发卡银行应尊重单位客户和持卡人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充分履行告知义务。发卡银行应明确告知单位客户和持卡人单位结算卡产品和服务的性质、收费项目及标准、协议主要条款、安全用卡知识等,充分提示风险隐患;可提供短信通知等方式的实时提示服务,并与单位客户约定提示的内容和方式;对大额、异常交易,应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向单位客户和持卡人核实或进行风险提示。
六、加强监督管理和业务数据报送
(一)各发卡银行总行应当依据本通知各项规定和要求,结合本行实际,制订或完善相应的管理办法。
(二)发卡银行开展单位结算卡业务,应提前30天向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报告,提交单位结算卡管理规定、章程和协议范本等文件资料。全国性银行由其总行报告人民银行;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按属地化管理原则,由其总行报告所在地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
(三)发卡银行应做好单位结算卡业务的数据统计和报送工作,在银行卡业务数据统计中应对单位结算卡进行单独统计,每季度将单位结算卡业务数据汇总报送至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报送内容及格式见附件)。全国性银行由其总行于每季后15个工作日,报送人民银行;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由其总行于每季后10个工作日,报送所在地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后,汇总报送人民银行。
请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各地方性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和支付机构。各单位在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人民银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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