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蓝牙音箱怎么连接台式电脑
第一章总则
数图形的学问第一条为了规范土地储备资金的会计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7]17 号)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土地储备机构管理的土地储备资金。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资金是指土地储备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收回土地以及对其进行前期开发等所使用的资金。
土地储备机构在持有储备土地期间临时利用土地取得的应上缴国库的零星收入,不在本办法规范范围内。
第三条土地储备资金应当作为独立的会计主体进行确认、计量和披露。土地储备资金应当独立于土地储备机构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实行分账核算。
第四条土地储备资金的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季度和月份。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季度、月份的起讫日期亦采用公历日期。
第五条土地储备资金的会计核算主要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对土
地储备项目应进行成本核算。
第六条土地储备资金的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第七条土地储备资金的会计核算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土地储备资金的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业务为依据,如实反映土地储备资金的收支情况和土地储备项目的成本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
(二)土地储备资金的会计核算应当采用规定的会计政策,确保会计信息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三)土地储备资金的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不得提前或者延后。
第八条土地储备资金会计机构设置、会计人员配备、内部会计监督与控制以及相关会计基础工作等,
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会字[1996]19 号)、《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会字[1998]32 号)及内部控制规范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
第九条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负责解释,需要变更时,由财政部修订。
第十条本办法自2009 年1 月1 日起施行。
第二章会计科目及使用说明
第十一条土地储备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编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对土地储备资金进行会计核算。
在不违反本办法的前提下,土地储备机构可以根据核算和管理工
作需要对明细科目的设置作必要的补充。
第十二条会计科目名称和编号
名称
序号编号
一、资产类
1 1001 库存现金
2 1002 银行存款
3 1003 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4 1004 财政应返还额度
5 1005 应收利息
6 1006 预付工程款
7 1007 其他应收款
8 1101 收储项目
林碧红9 1102 待摊支出
二、负债类
10 2001 短期借款
11 2002 应付利息
12 2003 应付工程款
13 2004 应交税费
三、净资产类
四、收入类
五、支出类
第十三条 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第 1001 号科目 库存现金
一、本科目核算土地储备资金的库存现金。 二、现金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收到现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二)支付现金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设置“现金日记账” ,由出纳人员根据收、 付款凭证,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计 算当日的现金收入合计数、现金支出合计数和结余数,并将 结余数与实际库存数进行核对,做到账款相符。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土地储备资金的库存现 金数额
14 2005 其他应付款 15
2101项目进展汇报
长期借款
16
3001
土地储备资金
17 4001 财政拨款收入 18
设置应用4002
其他收入
19 5001
交付项目支出
第1002 号科目银行存款
、本科目核算土地储备资金的银行存款。
二、土地储备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办理土地储备资金银行存款收支结算。
三、银行存款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收到财政部门拨入的土地储备资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拨款收入”科目。
(二)从银行提取现金时,借记“库存现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我们面对面的坐着(三)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利息”、“其他收入”等科目。
(四)支付银行存款时,借记“收储项目” 、“预付工程款”、“应付利息”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土地储备机构应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 ,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发生的顺序逐笔登记,并结出账面余额。“银行存款日记账”应定期与“银行对账单”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月份终了,土地储备机构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余额如有差额,应当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应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调节相符。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土地储备资金的银行存款数额。
1003 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一、本科目核算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土地储备机构根据财政部门批复的土地储备资金用款计划收到的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