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出台《关于加强⽀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全⽂)内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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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出台《关于加强⽀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全⽂)内容是什么
中国⼈民银⾏上海总部,各分⾏、营业管理部,各省会(⾸府)城市中⼼⽀⾏,深圳市中⼼⽀⾏;国家开发银⾏,各政策性银⾏、国有商业银⾏、股份制商业银⾏,中国邮政储蓄银⾏;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付清算协会;各⾮银⾏⽀付机构
为有效防范电信⽹络新型违法犯罪,切实保护⼈民众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现就加强⽀付结算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加强账户实名制管理
(⼀)全⾯推进个⼈账户分类管理。
1.个⼈银⾏结算账户。⾃2016年12⽉1⽇起,银⾏业⾦融机构(以下简称银⾏)为个⼈开⽴银⾏结算账户的,同⼀个⼈在同⼀家银⾏(以法⼈为单位,下同)只能开⽴⼀个Ⅰ类户,已开⽴Ⅰ类户,再新开户的,应
当开⽴Ⅱ类户或Ⅲ类户。银⾏对本银⾏⾏内异地存取现、转账等业务,收取异地⼿续费的,应当⾃本通知发布之⽇起三个⽉内实现免费。
个⼈于2016年11⽉30⽇前在同⼀家银⾏开⽴多个Ⅰ类户的,银⾏应当对同⼀存款⼈开户数量较多的情况进⾏摸排清理,要求存款⼈作出说明,核实其开户的合理性。对于⽆法核实开户合理性的,银⾏应当引导存款⼈撤销或归并账户,或者采取降低账户类别等措施,使存款⼈运⽤账户分类机制,合理存放资⾦,保护资⾦安全。
2.个⼈⽀付账户。⾃2016年12⽉1⽇起,⾮银⾏⽀付机构(以下简称⽀付机构)为个⼈开⽴⽀付账户的,同⼀个⼈在同⼀家⽀付机构只能开⽴⼀个Ⅲ类账户。⽀付机构应当于2016年11⽉30⽇前完成存量⽀付账户清理⼯作,联系开户⼈确认需保留的账户,其余账户降低类别管理或予以撤并;开户⼈未按规定时间确认的,⽀付机构应当保留其使⽤频率较⾼和⾦额较⼤的账户,后续可根据其申请进⾏变更。
(⼆)暂停涉案账户开户⼈名下所有账户的业务。⾃2017年1⽉1⽇起,对于不法分⼦⽤于开展电信⽹络新型违法犯罪的作案银⾏账户和⽀付账户,经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认定并纳⼊电信⽹络新型违法犯罪交易风险事件管理平台“涉案账户”名单的,银⾏和⽀付机构中⽌该账户所有业务。
银⾏和⽀付机构应当通知涉案账户开户⼈重新核实⾝份,如其未在3⽇内向银⾏或者⽀付机构重新核实⾝份的,应当对账户开户⼈名下其他银⾏账户暂停⾮柜⾯业务,⽀付账户暂停所有业务。银⾏和⽀
付机构重新核实账户开户⼈⾝份后,可以恢复除涉案账户外的其他账户业务;账户开户⼈确认账户为他⼈冒名开⽴的,应当向银⾏和⽀付机构出具被冒⽤⾝份开户并同意销户的声明,银⾏和⽀付机构予以销户。
(三)建⽴对买卖银⾏账户和⽀付账户、冒名开户的惩戒机制。⾃2017年1⽉1⽇起,银⾏和⽀付机构对经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账户(含银⾏卡,下同)或者⽀付账户的单位和个⼈及相关组织者,假冒他⼈⾝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银⾏账户或者⽀付账户的单位和个⼈,5年内暂停其银⾏账户⾮柜⾯业务、⽀付账户所有业务,3年内不得为其新开⽴账户。⼈民银⾏将上述单位和个⼈信息移送⾦融信⽤信息基础数据库并向社会公布。
(四)加强对冒名开户的惩戒⼒度。银⾏在办理开户业务时,发现个⼈冒⽤他⼈⾝份开⽴账户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将被冒⽤的⾝份证件移交公安机关。
(五)建⽴单位开户审慎核实机制。对于被全国企业信⽤信息公⽰系统列⼊“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以及经银⾏和⽀付机构核实单位注册地址不存在或者虚构经营场所的单位,银⾏和⽀付机构不得为其开户。银⾏和⽀付机构应当⾄少每季度排查企业是否属于严重违法企业,情况属实的,应当在3个⽉内暂停其业务,逐步清理。
对存在法定代表⼈或者负责⼈对单位经营规模及业务背景等情况不清楚、注册地和经营地均在异地等
异常情况的单位,银⾏和⽀付机构应当加强对单位开户意愿的核查。银⾏应当对法定代表⼈或者负责⼈⾯签并留存视频、⾳频资料等,开户初期原则上不开通⾮柜⾯业务,待后续了解后再审慎开通。⽀付机构应当留存单位法定代表⼈或者负责⼈开户时的视频、⾳频资料等。
⽀付机构为单位开⽴⽀付账户,应当参照《⼈民币银⾏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民银⾏令〔2003〕第5号发布)第⼗七条、第⼆⼗四条、第⼆⼗六条等相关规定,要求单位提供相关证明⽂件,并⾃主或者委托合作机构以⾯对⾯⽅式核实客户⾝份,或者以⾮⾯对⾯⽅式通过⾄少三个合法安全的外部渠道对单位基本信息进⾏多重交叉验证。对于本通知发布之⽇前已经开⽴⽀付账户的单位,⽀付机构应当于2017年6⽉底前按照上述要求核实⾝份,完成核实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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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为其开⽴新的⽀付账户;逾期未完成核实的,⽀付账户只收不付。⽀付机构完成核实⼯作后,将有关情况报告法⼈所在地⼈民银⾏分⽀机构。
⽀付机构应当加强对使⽤个⼈⽀付账户开展经营性活动的资⾦交易监测和持续性客户管理。
(六)加强对异常开户⾏为的审核。有下列情形之⼀的,银⾏和⽀付机构有权拒绝开户:
1.对单位和个⼈⾝份信息存在疑义,要求出⽰辅助证件,单位和个⼈拒绝出⽰的。
2.单位和个⼈组织他⼈同时或者分批开⽴账户的。
3.有明显理由怀疑开⽴账户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银⾏和⽀付机构应当加强账户交易活动监测,对开户之⽇起6个⽉内⽆交易记录的账户,银⾏应当暂停其⾮柜⾯业务,⽀付机构应当暂停其所有业务,银⾏和⽀付机构向单位和个⼈重新核实⾝份后,可以恢复其业务。
(七)严格号码与⾝份证件号码的对应关系。银⾏和⽀付机构应当建⽴号码与个⼈⾝份证件号码的⼀⼀对应关系,对多⼈使⽤同⼀号码开⽴和使⽤账户的情况进⾏排查清理,联系相关当事⼈进⾏确认。对于成年⼈代理未成年⼈或者⽼年⼈开户预留本⼈等合理情形的,由相关当事⼈出具说明后可以保持不变;对于单位批量开户,预留财务⼈员等情形的,应当变更为账户所有⼈本⼈的;对于⽆法证明合理性的,应当对相关银⾏账户暂停⾮柜⾯业务,⽀付账户暂停所有业务。
⼆、加强转账管理
(⼋)增加转账⽅式,调整转账时间。⾃2016年12⽉1⽇起,银⾏和⽀付机构提供转账服务时应当执⾏下列规定:
1.向存款⼈提供实时到账、普通到账、次⽇到账等多种转账⽅式选择,存款⼈在选择后才能办理业务。
2.除向本⼈同⾏账户转账外,个⼈通过⾃助柜员机(含其他具有存取款功能的⾃助设备,下同)转账的,发卡⾏在受理24⼩时后办理资⾦转账。在发卡⾏受理后24⼩时内,个⼈可以向发卡⾏申请撤销转账。受理⾏应当在受理结果界⾯对转账业务办理时间和可撤销规定作出明确提⽰。
3.银⾏通过⾃助柜员机为个⼈办理转账业务的,应当增加汉语语⾳提⽰,并通过⽂字、标识、弹窗等设置防提醒;⾮汉语提⽰界⾯应当对资⾦转出等核⼼关键字段提供汉语提⽰,⽆法提⽰的,不得提供转账。
政策创新(九)加强银⾏⾮柜⾯转账管理。⾃2016年12⽉1⽇起,银⾏在为存款⼈开通⾮柜⾯转账业务时,应当与存款⼈签订协议,约定⾮柜⾯渠道向⾮同名银⾏账户和⽀付账户转账的⽇累计限额、笔数和年累计限额等,超出限额和笔数的,应当到银⾏柜⾯办理。
除向本⼈同⾏账户转账外,银⾏为个⼈办理⾮柜⾯转账业务,单⽇累计⾦额超过5万元的,应当采⽤数字证书或者电⼦签名等安全可靠的⽀付指令验证⽅式。单位、个⼈银⾏账户⾮柜⾯转账单⽇累计⾦额分别超过100万元、30万元的,银⾏应当进⾏⼤额交易提醒,单位、个⼈确认后⽅可转账。
(⼗)加强⽀付账户转账管理。⾃2016年12⽉1⽇起,⽀付机构在为单位和个⼈开⽴⽀付账户时,应当与单位和个⼈签订协议,约定⽀付账户与⽀付账户、⽀付账户与银⾏账户之间的⽇累计转账限额和笔数,超出限额和笔数的,不得再办理转账业务。
(⼗⼀)加强交易背景调查。银⾏和⽀付机构发现账户存在⼤量转⼊转出交易的,应当按照“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对单位或者个⼈的交易背景进⾏调查。如发现存在异常的,应当按照审慎原则调整向单位和个⼈提供的相关服务。
香肠英语怎么说(⼗⼆)加强特约商户资⾦结算管理。银⾏和⽀付机构为特约商户提供T+0资⾦结算服务的,应当对特约商户加强交易监测和风险管理,不得为⼊⽹不满90⽇或者⼊⽹后连续正常交易不满30⽇的特约商户提供T+0资⾦结算服务。
三、加强银⾏卡业务管理
(⼗三)严格审核特约商户资质,规范受理终端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不得在⽹上买卖POS机(包括MPOS)、刷卡器等受理终端。银⾏和⽀付机构应当对全部实体特约商户进⾏现场检查,逐⼀核对其受理终端的使⽤地点。对于违规移机使⽤、⽆法确认实际使⽤地点的受理终端⼀律停⽌业务功能。银⾏和⽀付机构应当于2016年11⽉30⽇前形成检查报告备查。
(⼗四)建⽴健全特约商户信息管理系统和⿊名单管理机制。中国⽀付清算协会、银⾏卡清算机构应当建⽴健全特约商户信息管理系统,组织银⾏、⽀付机构详细记录特约商户基本信息、启动和终⽌服务情况、合规风险状况等。对同⼀特约商户或者同⼀个⼈控制的特约商户反复更换服务机构等异常状况的,银⾏和⽀付机构应当审慎为其提供服务。
非常英文中国⽀付清算协会、银⾏卡清算机构应当建⽴健全特约商户⿊名单管理机制,将因存在重⼤违规⾏为被银⾏和⽀付机构终⽌服务的特约商户及其法定代表⼈或者负责⼈、公安机关认定为违法犯罪活动转移赃款提供便利的特约商户
及相关个⼈、公安机关认定的买卖账户的单位和个⼈等,列⼊⿊名单管理。中国⽀付清算协会应当将⿊名单信息移送⾦融信⽤信息基础数据库。银⾏和⽀付机构不得将⿊名单中的单位以及由相关个⼈担任法定代表⼈或者负责⼈的单位拓展为特约商户;已经拓展为特约商户的,应当⾃该特约商户被列⼊⿊名单之⽇起10⽇内予以清退。
四、强化可疑交易监测
麻将怎么打初学规则(⼗五)确保交易信息真实、完整、可追溯。⽀付机构与银⾏合作开展银⾏账户付款或者收款业务的,应当严格执⾏《银⾏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中国⼈民银⾏令〔2013〕第9号发布)、《⾮银⾏⽀付机构⽹络⽀付业务管理办法》(中国⼈民银⾏公告〔2015〕第43号公布)等制度规定,确保交易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可追溯性以及在⽀付全流程中的⼀致性,不得篡改或者隐匿交易信息,交易信息应当⾄少保存5年。银⾏和⽀付机构应当于2017年3⽉31⽇前按照⽹络⽀付报⽂相关⾦融⾏业技术标准完成系统改造,逾期未完成改造的,暂停有关业务。
(⼗六)加强账户监测。银⾏和⽀付机构应当加强对银⾏账户和⽀付账户的监测,建⽴和完善可疑交易
监测模型,账户及其资⾦划转具有集中转⼊分散转出等可疑交易特征的(详见附件1),应当列⼊可疑交易。
对于列⼊可疑交易的账户,银⾏和⽀付机构应当与相关单位或者个⼈核实交易情况;经核实后银⾏和⽀付机构仍然认定账户可疑的,银⾏应当暂停账户⾮柜⾯业务,⽀付机构应当暂停账户所有业务,并按照规定报送可疑交易报告或者重点可疑交易报告;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七)强化⽀付结算可疑交易监测的研究。中国⽀付清算协会、银⾏卡清算机构应当根据公安机关、银⾏、⽀付机构提供的可疑交易情形,构建可疑交易监测模型,向银⾏和⽀付机构发布。
五、健全紧急⽌付和快速冻结机制
(⼗⼋)理顺⼯作机制,按期接⼊电信⽹络新型违法犯罪交易风险事件管理平台。2016年11⽉30⽇前,⽀付机构应当理顺本机构协助有权机关查询、⽌付、冻结和扣划⼯作流程;实现查询账户信息和交易流⽔以及账户⽌付、冻结和扣划等;指定专⼈专岗负责协助查询、⽌付、冻结和扣划⼯作,不得推诿、拖延。银⾏、从事⽹络⽀付的⽀付机构应当根据有关要求,按时完成本单位核⼼系统的开发和改造⼯作,在2016年底前全部接⼊电信⽹络新型违法犯罪交易风险事件管理平台。
我理想的职业六、加⼤对⽆证机构的打击⼒度
(⼗九)依法处置⽆证机构。⼈民银⾏分⽀机构应当充分利⽤⽀付机构风险专项整治⼯作机制,加强与地⽅政府以及⼯商部门、公安机关的配合,及时出具相关⾮法从事资⾦⽀付结算的⾏政认定意见,加⼤对⽆证机构的打击⼒度,尽快依法处置⼀批⽆证经营机构。⼈民银⾏上海总部,各分⾏、营业管理部、省会(⾸府)城市中⼼⽀⾏应当按⽉填制《⽆证经营⽀付业务专项整治⼯作进度表》(见附件2),将辖区⼯作进展情况上报总⾏。
七、建⽴责任追究机制
(⼆⼗)严格处罚,实⾏责任追究。⼈民银⾏分⽀机构、银⾏和⽀付机构应当履职尽责,确保打击治理电信⽹络新型违法犯罪⼯作取得实效。
凡是发⽣电信⽹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的,应当倒查银⾏、⽀付机构的责任落实情况。银⾏和⽀付机构违反相关制度以及本通知规定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处罚;情节严重的,⼈民银⾏依据《中华⼈民共和国中国⼈民银⾏法》第四⼗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并可采取暂停1个⽉⾄6个⽉新开⽴账户和办理⽀付业务的监管措施。
凡是⼈民银⾏分⽀机构监管责任不落实,导致辖区内银⾏和⽀付机构未有效履职尽责,公众在电信⽹络新型违法犯罪活动中遭受严重资⾦损失,产⽣恶劣社会影响的,应当对⼈民银⾏分⽀机构进⾏问责。
⼈民银⾏分⽀机构、银⾏、⽀付机构、中国⽀付清算协会、银⾏卡清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民银⾏总⾏报告本通知执⾏情况并填报有关统计表(具体报送⽅式及内容见附件3)。
请⼈民银⾏上海总部,各分⾏、营业管理部、省会(⾸府)城市中⼼⽀⾏,深圳市中⼼⽀⾏及时将该通知转发⾄辖区内各城市商业银⾏、农村商业银⾏、农村合作银⾏、村镇银⾏、城市信⽤社、农村信⽤社和外资银⾏等。
各单位在执⾏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民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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