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支付结算的概念
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银行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支付结算作为社会经济金融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功能是完成资金从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的转移。
银行(含城乡信用合作社,下同)以及单位(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和个人是办理支付结算的主体。其中,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办理支付结算业务。
为规范支付结算工作,国家陆续颁布了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如1995年5月1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简称《票据法》),1997年8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票据管理实施方法》,1997年9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支付结算办法》。此外,中国人民银行及有关部门还先后发布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
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个《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等。这些构成了我国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二、支付结算的工具
我国目前使用的人民币非现金支付工具主要包括“三票一卡”和结算方式。“三票一卡”是指汇票、本票、支票和银行卡;结算方式指汇兑、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票据和汇兑是我国经济活动中不可或缺的重要支付工具,被广大单位和个人广泛使用,并在大额支付中占据主导地位;银行卡已成为我国个人使用最频繁的支付工具,在小额支付中占据主导地位;托收承付使用量越来越少。随着经济的日趋活跃,商业预付卡与国内信用证等其他支付工具也得到快速发展。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纵深发展,网上银行、第三方支付等电子化支付方式产生并的得到快速发展。我国已形成了以票据和银行卡为主体、以电子支付为发展方向的非现金支付工具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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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支付结算原则
简历怎么写支付结算原则,是指参与支付结算活动的各方当事人,如银行、单位和个人都应遵循的准则。经过多年的实践与总结,我国形成了以下与经济活动相适应的支付结算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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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原则
粽子的简笔画这时办理支付结算应遵守的基本原则。诚实守信,是各国经济活动和社会交往普遍推崇的原则。“条约必须遵守,合同必须遵行”是国际法的原则之一,我国《民法总则》要求,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在办理支付结算业务时,诚实守信就是做到按照合同规定及时付款,不得无故拖延或者拒绝支付。
2、谁的钱进谁的帐,由谁支配原则
他人支付给存款人的资金,应当收入存款人的银行账户;存款人在银行账户里的资金,其所有权归存款人所有,由其自主支配,其他任何一方都无权擅自动用、处理和任意转移,否则就是侵犯了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就应当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银行作为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中介机构,不仅有义务为客户款项保密,而且还应严格按客户的委托依法合理办理款项收付。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无权在未经存款人授权或委托的情况下,擅自动用存款人在银行账户里的资金。
3、银行不垫款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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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是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中介机构,应按照付款人的委托,将资金支付给付款人制定的收款人,或者按照收款人的委托,将归收款人所有的资金转账收入到收款人的账户中。这是银行应承当的责任。因此,在实际工作中,要将银行资金与存款人资金严格区分开来,二者不能混淆。付款人账户内没有资金或资金不足,或者收款人应收的款项由于付款人的原因不能收回时,银行的中介职责可以不履行,因为银行没有存款人垫付资金的义务。银行与存款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1、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结算凭证。
2、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办理支付结算,账户内须有足够的资金保证支付。银行依法为单位、个人在银行开立的存款账户内的存款保密,维护其资金的自主支配权。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不得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账户情况,不得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冻结、扣划款项,不得停止单位、个人存款的正常支付。
3、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所谓“伪造”,是指无权限人假冒其他人或者虚构他人名义签章的行为,例如伪造出票盖章、背书签章、承兑签章和保证签章等。所谓“变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改变的行为。变造票据的方法多是在合法票据的基础上,对票据加以剪接、挖补、覆盖、涂改,从而非法改变票据的记载事项。伪造、变造票据属于欺诈行为,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对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单位、银行在票据上的签章和单位在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单位、银行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个人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应为该个人本人的签名或盖章。
4、填写各种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规范。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必须做到要素齐全、数字正确、字迹清晰、不错漏、不潦草,防止涂改。规范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西游记好词摘抄A、关于收款人名称。单位和银行的名称应当记载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规范化简称应当具有排他性,与全称在实质上具有同一性,例如“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范化简称为“银监会”。
B、关于出票日期。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为防止变造票据的出票日期,在填写月、日时,月未“壹”。
C、关于金额。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二者不一致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