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体艺[200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卫生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卫生局、财务局: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中发〔2007〕7号)的要求,为保障中小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的正常开展,保证广大中小学生健康成长,教育部、卫生部、财政部在调查研究、多方论证的基础上,研究制订了《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本《标准》是国家对中小学校体育教师、体育场地器材、教学卫生、生活设施、卫生保健室配备以及学生健康体检等方面的最基本要求,是教育检查、督导和评估的重要内容。 现将《标准》印发给你们,作为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重要举措,列入当地学校整体建设发展规划之中,认真组织实施。各级教育督导部门应加强对本《标准》实施情况的督导检查,对学校体育卫生基本条件不达标的,要限期整改。各地在《标准》实施过程中如出现问题,请及时报告教育部。 附件: 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中发[2007]7号)要求,为保障中小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的正常开展,保证广大中小学生健康成长,依据《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以及现有涉及中小学建筑、教学卫生、生活卫生等方面的相关标准和政策规定,制订本《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含中等职业学校、民办中小学校)。本《标准》从体育教师、体育场地器材、教学卫生、生活设施、卫生保健室配备以及学生健康体检等方面明确了开展学校体育卫生工作所必不可少的条件,是国家对开展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的最基本要求,是中小学校办学应达到的最基本标准,是教育检查、督导和评估的重要内容。各地应当按照本《标准》对中小学校进行核查,尚未达到本《标准》的,应积极创造条件,使其尽快达到标准要求。各地在新建和改扩建中小学校时,应当按照本《标准》进行建设和配备。少数因特殊地理环境和特殊困难达不到本《标准》规定的部分要求的地区,应制定与之相应的办法,确保学校体育场地的需要。 各地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积极创造条件,增加投入,不断改善学校办学条件。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订高于本《标准》的学校体育卫生条件标准。 一、中小学校体育教师配备基本标准 (一)任职资格 中小学体育教师必须经过体育专业学习或培训,获得教师资格证书,并且每学年接受继续教育应不少于48个学时。 (二)配备比例 学校应当在核定的教职工总编制数内,根据体育课教育教学工作的特点,按照教学计划中体育课授课时数和开展课外体育活动的需要,配备体育教师。小学1~2年级每5~6个班配备1名体育教师,3~6年级每6~7个班配备1名体育教师;初中每6~7个班配备1名体育教师;高中(含中等职业学校)每8~9个班配备1名体育教师。 农村200名学生以上的中小学校至少配备1名专职体育教师。 二、中小学校体育场地、器材配备基本标准 (一) 体育场地 1.小学
2.九年制学校
3.初级中学
4.完全中学
5.高级中学(含中等职业学校)
注:1.300米以上的环形田径场应包括100米的直跑道,200米的环形田径场应至少包括60米直跑道。 2.田径场内应设置1~2个沙坑(长5~6米、宽2.75~4米,助跑道长25~45米)。 3.器械体操区学校可根据实际条件进行集中或分散配备。 4.因受地理环境限制达不到标准的山区学校,可因地制宜建设相应的体育活动场地。 (二)体育器材 1.小学体育器材 (1) 12个班(含12个班)以下
(2)13个班(含13个班)以上
注:标注“★”的器材为低值易耗器材设备,应及时补充。 2.中学体育器材(含九年制学校、初级中学、完全中学、中等职业学校、高级中学) (1)12个班(含12个班)以下
(2)13个班(含13个班)以上
注:标注“★”的器材为低值易耗器材设备,应及时补充。 各中小学校都应根据学校班级的规模设置体育器材室一间。 三、中小学校教学卫生基本标准 (一)教室 1.普通教室人均使用面积:小学不低于1.15平方米,中学不低于1.12 平方米。 2.教室前排课桌前缘与黑板应有2 米以上距离。 3.教室内各列课桌间应有不小于0.6 米宽的纵向走道,教室后应设置不小于0.6 米的横行走道。后排课桌后缘距黑板不超过9米。 (二)课桌椅 1.教室内在座学生应每人一席。 2.每间教室内至少应设有2种不同高低型号的课桌椅。 (三)黑板 1.黑板应完整无破损、无眩光,挂笔性能好,便于擦拭。 2.黑板下缘与讲台地面的垂直距离:小学为0.8~0.9米,中学为1~1.1米;讲台桌面距教室地面的高度一般为1.2米。 (四)教室采光 1.单侧采光的教室光线应从学生座位左侧射入,双侧采光的教室主采光窗应设在左侧。 2.教室墙壁和顶棚为白或浅,窗户应采用无透明玻璃。 3.教室采光玻地比(窗的透光面积与室内地面面积之比)不得低于1:6。 (五)教室照明 1.课桌面和黑板照度应分别不低于150LX和200LX,照度分布均匀。自然采光不足时应辅以人工照明。 2.教室照明应配备40瓦荧光灯9盏以上,并符合节能环保要求。灯管宜垂直于黑板布置。教室照明应采用配有灯罩的灯具,不宜用裸灯,灯具距桌面的悬挂高度为1.7-1.9米 。 3. 黑板照明应设2盏40瓦荧光灯,并配有灯罩。 (六)教室微小气候 1.教室应设通气窗,寒冷地区应有采暖设备。 2.新装修完的教室应进行室内空气检测,符合《室内空气质量标准》的可投入使用,并保持通风换气。 四、中小学校生活设施基本标准 (一)学生宿舍 1.学生宿舍不应与教学用房合建。男、女生宿舍应分区或分单元布置。一层出入口及门窗,应设置安全防护设施。 2.学生宿舍的居室,人均使用面积不应低于3.0平方米。 3.应保证学生一人一床,上铺应设有符合安全要求的防护栏。 4.宿舍应保证通风良好,寒冷地区宿舍应设有换气窗。 5.学生宿舍应设有厕所、盥洗设施。宿舍设室外厕所的,厕所距离宿舍不超过30米,并应设有路灯。 (二)学校集体食堂 1.学校食堂应取得卫生许可证。食堂从业人员应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 2.食堂应距污染源25米以上。 3.食堂应有相对独立的食品原料存放间、食品加工操作间、食品出售场所。 4.食堂加工操作间最小使用面积不得小于8平方米;墙壁应有1.5米以上的瓷砖或其他防水、防潮、可清洗的材料装修的墙裙;地面应由防水、防滑、无毒、易清洗的材料装修;配备有足够的通风、排烟装置和有效的防蝇、防尘、防鼠、污水排放以及存放废弃物的设施和设备。 5.食堂应当有洗刷、消毒池等清洗设施设备。采用化学消毒时,需具备2个以上的水池(容器),不得与清洗蔬菜、肉类等设备混用。 (三)学校生活饮用水 1.学校必须为学生提供充足、安全卫生的饮水以及相关设施。 2. 供学校生活用水的自备井、二次供水的储水池(罐),应有安全防护和消毒设施,自备水源必须远离污染源。 3.采用二次供水的学校应取得有效的二次供水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向学生供水。 (四)学校厕所 1.新建教学楼应每层设厕所。独立设置的厕所与生活饮用水水源和食堂相距30米以上。 2.女生应按每15人设一个蹲位;男生应按每30人设一个蹲位,每40人设1米长的小便槽。 3.厕所内宜设置单排蹲位,蹲位不得建于蓄粪池之上,并与之有隔断;蓄粪池应加盖。小学厕所蹲位宽度(两脚踏位之间距离)不超过18厘米。 4.厕所结构应安全、完整,应有顶、墙、门、窗和人工照明。 五、中小学校卫生(保健)室建设基本标准 (一)卫生(保健)室设置 1.卫生室是指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学校卫生机构,承担学校预防保健、健康教育、常见病和传染病预防与控制、学校卫生日常检查并为师生提供必要的医疗服务。 2.保健室是指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学校卫生机构,在卫生专业人员指导下开展学校预防保健、健康教育、常见病和传染病预防与控制、学校卫生日常检查。 3.寄宿制学校必须设立卫生室,非寄宿制学校可视学校规模设立卫生室或保健室。 (二)卫生(保健)室人员配备要求 1.寄宿制学校或600名学生以上的非寄宿制学校应配备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持有卫生专业执业资格证书。 2.600名学生以下的非寄宿制学校,应配备保健教师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保健教师由现任具有教师资格的教师担任。 3.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保健教师应接受学校卫生专业知识和急救技能培训,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三)卫生保健室设施与设备 1.卫生室。 (1)卫生室建筑面积应大于40平方米,并有适应学校卫生工作需要的功能分区。 (2)卫生室应具备以下基本设备:视力表灯箱、杠杆式体重秤、身高坐高计、课桌椅测量尺、血压计、听诊器、体温计、急救箱、压舌板、诊察床、诊察桌、诊察凳、注射器、敷料缸、方盘、镊子、止血带、药品柜、污物桶、紫外线灯、高压灭菌锅等。 2.保健室。 (1)保健室建筑面积应大于15平方米,并有适应学校卫生工作需要的功能分区。 (2)保健室应具备以下基本设备:视力表灯箱、杠杆式体重秤、身高坐高计、课桌椅测量尺、血压计、听诊器、体温计、急救箱、压舌板、观察床、诊察桌、诊察凳、止血带、污物桶等。 六、中小学生健康检查基本标准 (一)基本要求 每年对在校学生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并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选择符合相关要求的保健和医疗机构承担学生体检工作。 (二)健康体检项目 1.问诊:既往病史,近期发热、咳嗽史或其他明显不适症状。 2.内科检查项目:心、肺、肝、脾、血压。 3.眼科检查项目:裸眼远视力、沙眼、急性传染性结膜炎。 4.口腔检查:牙齿、牙周。 5.外科检查项目:头、颈、脊柱、四肢、皮肤、淋巴结。 6.形态指标:身高、体重。 7.肝功能:谷丙转氨酶、胆红素。 8.结核菌素试验。 (三)学生健康体检结果评价与反馈 学生健康体检单位在体检结束后,应进行个体与体健康评价,并向学生、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反馈健康评价结果,分析学生主要健康问题,提出改善学生健康状况和进一步检查的建议。 (四)学生健康体检机构资质 1.具有法人资格,并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保健和医疗机构,经向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方可承担中小学生定期健康体检工作。 2.设有专门的预防性健康体检科室及辅助功能设施,具有独立于诊疗区之外的健康人体检场所。 (五)体检经费 健康检查费用标准由省级相关部门确定。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健康体检的费用由学校公用经费开支,其他学生健康检查费用由省级政府制定统一的费用标准和解决办法 | ||||||||||||||||||||||||||||||||||||||||||||||||||||||||||||||||||||||||||||||||||||||||||||||||||||||||||||||||||||||||||||||||||||||||||||||||||||||||||||||||||||||||||||||||||||||||||||||||||||||||||||||||||||||||||||||||||||||||||||||||||||||||||||||||||||||||||||||||||||||||||||||||||||||||||||||||||||||||||||||||||||||||||||||||||||||||||||||||||||||||||||||||||||||||||||||||||||||||||||||||||||||||||||||||||||||||||||||||||||||||||||||||||||||||||||||||||||||||||||||||||||||||||||||||||||||||||||||||||||||||||||||||||||||||||||||||||||||||||||||||||||||||||||||||||||||||||||||||||||||||||||||||||||||||||||||||||||||||||||||||||||||||||||||||||||||||||||||||||||||||||||||||||||||||||||||||||||||||||||||||||||||||||||||||||||||||||||||||||||||||||||||||||||||||||||||||||||||||||||||||||||||||||||||||||||||||||||||||||||||||||||||||||||||||||||||||||||||||||||||||||||
国家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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