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鹏案想用钱摆平,源于国内耳濡目染
2012-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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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案,凶手家属托关系到受害女子说情,许以重金赔偿,要求向警方改口称当初是“你情我愿”,乃至“生米煮成熟饭”,索性把受害女子娶过门来,也是有的。不少地方司法部门乐见这个结果,甚至有中国的法学家还把这个看作中国的“本土法治资源”。
作者:沈彬
(律师)
美国艾奥瓦州留学的21岁的中国留学生唐鹏,因涉嫌罪被捕,其父母赶到美国后,试图贿赂受害女子,让其更改口供,却把自己也卷进了官司里。艾奥瓦州警方对唐鹏及其父母提起起诉。
媒体将其解读为“拿钱摆平一切”的“中国人的那一套”,在美国行不通!正在国内一片哗然之际,
艾奥瓦州约翰逊检察官珍妮特·莱尼斯撤销了对唐鹏父母企图贿赂受害人的指控,给出的理由是“文化差异”。
话说回来,这种“文化差异”倒还真存在。若非“文化差异”,唐鹏父母也不会将自己卷入至此。
在美国撒谎,后果很严重中国古巴
唐鹏父母或许无法理解,受害者不愿意接受他们的贿赂去改口供,最关键的因素是做伪证本身就是犯罪,受害者没必要触碰这个底线。如果被者接受唐鹏的贿赂,到警察那里改口供的话,自己也会被判刑。
在美国,伪证罪(perjury)有轻重之分。以德克萨斯州的法律为例,德州刑法下有两类伪证罪。第一种是宣誓后的一般虚假陈述(General false statement under oath)或者是没有经过宣誓程序的声明(Unsworn declaration),其被看成是A级轻罪(Class A misdemeanor)。第二种是严重伪证罪(Aggravated perjury),其指正式审判程序(包括刑事案件审判程序)中所做的重大虚假陈述。严重伪证罪是三级重罪(Third degree felony),罪犯可能受到2至10年的监禁及高达10,000美元的处罚。
中国不是也有伪证罪吗?最高刑也有7年呢?在美国普通法的环境中,对“伪证罪”的追究、处罚,跟我国不可同日而语。法学家有言:刑罚的威慑力不在于刑罚的严酷性,而在于其不可避免性。换句话说,刑法有权威性,能得到普遍遵守,不在于刑罚的严酷,而在于违反刑法必然受处罚。
拿美国著名的辛普森案来说。证人福尔曼警官(Mark Fuhrman),就是因为在法庭作证时,
扯了一个中国人看来不值一提的小谎而被判刑。在法庭上,辛普森的辩护律师问福尔曼:“在过去10年之中,你曾使用过‘黑鬼’一词吗?”如果福尔曼承认,那可能因为他的种族主义,导致其证言可信度降低。所以,福尔曼一开头想回避:“就我所记得,没用过。”律师又问:“我换句话说吧,我想让你承认,自1985或1986年以来,或许你曾在某一时刻称呼某位黑人是黑鬼,可能你自己已经忘了吧?”福尔曼答复:“不,不可能。”律师又追问:“你是否就此宣誓?”
小白菜丸子汤如前所述,在宣誓的情况下做伪证,那就是重罪,这根弦在美国人脑子里绷得很紧。最终的结局,辛普森无罪释放,而福尔曼被洛杉矶市地区检察官起诉,他因为伪证罪被判了3年有期徒刑,狱外监管。
很多美国有头有脸的人物,都被判过伪证罪;其他犯罪,还可以钻警方执法程序的漏洞来抗辩,比如警察抓人时没有搜查证;而伪证罪,特别是在法庭宣誓之后做的伪证,众目睽睽,抗辩的理由都不到。2008年12月,伊利诺伊州前州长布拉戈耶维奇(Rod R. Blagojevich)由于“出售”奥巴马当选总统后空缺的联邦参议员席位被捕,其他罪名还没定,陪审团最先确认的就是他的伪证罪。
在中国的司法、社会环境下,撒谎一般不被看成多严重的事。比如,民事审判中,一个证人可能会向原被告双方出具截然相反的两份证据;证人出庭作证,随口撒个小谎也是常态;乃至在法官追问下,推翻前面的说法,一般后果也就是被法官申斥一句。说因为做“伪证”,特别还是以受害者的身份就会判刑坐牢,中国人还真没有这根弦。
至于中国的案,凶手家属托关系到受害女子说情,许以重金赔偿,要求向警方改口称当初是“你情我愿”,乃至“生米煮成熟饭”,索性把受害女子娶过门来,也是有的。不少地方司法部门乐见这个结果,甚至有中国的法学家还把这个看作中国的“本土法治资源”呢。
唐鹏父母赴美时,可能就怀着这么一种“私了”心理——用钱让受害者改口,想不到人家根本不参与这个游戏。向警察、法庭撒谎,这本身就是犯罪——这种自觉也只能在长期的、可预期的法治环境中,才能养成。中国人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在美国不用担心赔偿金问题
教育书籍有人认为钱不能搞掂刑事受害人,是因为美国刑事赔偿本来就免不了。那么美国的刑事案件被告人,能得到怎么样的赔偿呢?
英美法系国家,一般采用刑事赔偿令+独立的民事诉讼+刑事和解的多元赔偿模式,能充分保障受害人的利益,所以受害人没必要急于跟凶手协商赔偿。美国的刑事赔偿令制度(restitution order),是“刑民合一”的受害人救济制度,在刑事诉讼中由法官直接责令罪犯做出赔偿,跟中国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有相似之处。
三下乡社会实践
美国1982年《被害人和证人保护法》(Victim Witness Protection Act),明确将赔偿作为判决中的独立内容。1996年通过的《强制被害人赔偿法》(Mandatory Victims Restitution Act)修改了前法的部分内容,将赔偿特定犯罪造成的损害,列为强制义务。政府将对被害人的损害情况作出评估,如果精确的赔偿数额难以认定,法庭将“根据对被害人公平的原则”予以确定。
但是,赔偿令范围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mental anguish)。在1991年美国诉哈斯基案(US v.Husky)中,第十一巡回法院就拒绝签发给犯罪的被害人50万美元的天价赔
偿令。Husky 在联邦矫正所(Federal Correctional Institute in Talladega),并鸡奸一位女管教。显然受害者受到严重的精神损害,但法院认为精神损害不该属于刑事赔偿令的赔偿范围,但精神创伤的费用是包括的:
一是与生理、精神、心理有关的必要的医疗服务和设备费用;二是必要的生理、职业(occupational therapy)以及复原的费用;第三还要补偿被害人受到侵害之后收入的减少部分。
这些赔偿标准还是相当到位的。这之后,如果被害人还是不满意,可以另外提起民事诉讼。
此外,受害人也不用担心赔偿令成为“法律白条”。《被害人和证人保护法》要求被告人在一个特定期限内支付赔偿,一般要求在释放后五年内赔偿完。被告人在申请缓刑时,缓刑官也会评估其赔偿能力。被告人出狱之后,如果有能力支付赔偿而不赔,法庭将发布禁令、出售其财产,甚至重新监禁。
中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仅限于犯罪造成的“物质损失”,但比起同样不包括精
神损害赔偿的美国赔偿令制度,中国的赔偿范围要窄很多;而且一旦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之后就不能再另行提起对罪犯的民事诉讼。比如药家鑫杀人案,死者家属提起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一审只赔偿了4.5万元,这笔“物质损失”只限于丧葬费,以及死者小孩的扶养费,连死亡赔偿金都没有。又因为受害者家属没上诉,这笔赔偿成为生效判决,家属也不能另外提起民事起诉了。
人命案尚如此,普通的案更是没有多少“直接损失”,能得到的法定赔偿更低。也正是因为中国有这么一个法定赔偿标准极低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所以被害人与凶手之间、在赔偿与量刑之间,有巨大的“博弈空间”,衍生出花钱买命、赔钱减刑等等问题。
这也正是唐鹏父母到美国“花钱私了”的思维基础,他们以为美国的受害者必须从他们这里“协商”出赔偿来,否则会像中国受害者那样,最终一分钱都拿不到。其实,人家根本不需要私了,不需要自己另外起诉,就能通过赔偿令,得到一个相对公平的救济。
“用钱搞掂”在中美司法环境下含义不同
之前父母涉嫌什么犯罪?威胁证人(witness-tampering)罪。根据美国法典第18章第1512第(
b)(2) (A)的规定,对证人使用威胁方法试图迫使他们收回自己的证言,其行为构成威胁证人罪。
从美国当地的报道来看,唐鹏家还是挺穷的,不是什么“高富帅”;也请不起律师,还是由法院指定的律师为他们一家辩护。如果唐家把贿赂受害者的钱,请靠谱的律师,出警方办案中的程序违法,还是有洗脱罪名可能的。不幸的是唐家一直在按中国的方式处理此案。唐鹏被捕后,一开始就“坦白从宽”,向警察供认了罪行,输光之后跟检方诉辩交易的筹码。之后父母去贿赂受害人,企图让其改口供,对方当然不愿意冒 “伪证罪”的风险,结果爹妈一块被起诉。
有人说:过去总是说美国的法律是为有钱人服务的;从唐鹏案看,在美国用钱也摆不平啊。钱和法律、正义的关系,还得在具体社会环境中分析。辛普森作为体育明星,巨资聘请律师“梦之队”,使出混身解术,出警方执法中的问题,利用美国宪法规定的“正当程序”
原则,推翻了控方的证据,得以脱罪。这可能并不“公平”,因为其他人没那么多钱请好律师,就会被判刑。
这种“用钱搞掂”,出警方的程序违法,还是在法治游戏规则里,客观上有效遏制了公权滥用,保障更多公民不受冤枉。在中国某些腐败案件中,权钱勾结,凶手用钱、用黑恶势力让受害方噤声,这种“用钱搞掂”,则是拉低了所有公民的“法治福利”。
陈嘉颖
钱能搞掂法律,这是很多中国人的想法,但不是所有人的——如果他们生活在一个法律能切实保障他们权利的社会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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